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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是提高个税起征点吗(达不到个税起征点还需要专项扣除吗)

昨日(9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为广大群众减负;决定完善政策确保创投基金税负总体不增;部署打造“双创”升级版,增强带动就业能力、科技创新力和产业发展活力等。


会议明确,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依法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还将动态调整。


抓紧明确扣除范围标准


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前所未有的重大税制改革。


此次会议要求,要在确保10月1日起如期将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并适用新税率表的同时,抓紧按照让广大群众得到更多实惠的要求,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使群众应纳税收入在减除基本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再享有教育、医疗、养老等多方面的附加扣除,确保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进一步减轻群众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山东财经大学区域经济研究院院长董彦岭撰文认为,这次改革最具特色的部分,是首次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等多个项目的专项附加扣除。这既可以达到降低个税整体税负水平的作用,也体现了国家对于个税纳税人结构性支出需求的考虑,相当于对教育支出、医疗支出、住房相关支出及赡养老人支出等方面进行了税收豁免。


值得关注的是,新个税法明确把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区分开来,作为不同的专项附加扣除项。


对此,何代欣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居民一方面在租住住房,另一方面也在偿还房贷,分开后可以同时进行抵扣。


创投基金税负总体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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