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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性原则存在的必要性(谨慎性原则的必要性分析)

执法动态

01 法国监管机构称谷歌分析存在数据隐私风险

2月10日,法国监管机构 CNIL 表示,由谷歌开发的全球使用最广泛的网络分析服务“谷歌分析”有可能让美国情报机构访问法国网站用户的数据。


在针对一位未具名的谷歌分析法国网站管理员的决定中,CNIL表示,当数据在欧洲和美国之间传输时,谷歌分析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来保障欧盟监管下的数据隐私权,没有排除这些数据对美国情报机构的可访问性。因此,使用谷歌分析服务并导出数据的法国用户存在风险。


CNIL 表示,给予谷歌分析法国网站一个月的时间以达到欧盟法规的合规要求,并且已向其他网站运营商发出类似命令。


谷歌拒绝就 CNIL 的决定发表评论。该公司此前曾表示,谷歌分析不会跟踪互联网上的人,使用该工具的组织可以控制他们收集的数据。


Mathieu Rosemain, French watchdog says Google Analytics poses data privacy risks, REUTERS (Feb. 11, 2022), https://www.reuters.com/technology/french-watchdog-says-Google-analytics-poses-data-privacy-risks-2022-02-10/.


02 奥地利反垄断法院批准Facebook收购Giphy

Giphy是一个制作和分享GIF图片的网站。2020年,Facebook欲以 3.15 亿美元收购Giphy,以将Giphy与Facebook旗下的照片分享应用Instagram整合。


2021年7月20日,Facebook对收购Giphy的行为向奥地利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了事后申报。在收到申报后,奥地利反垄断执法机构以未经事前申报违法合并为由向Facebook处以了960万欧元的罚款。同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必须在为期4 周的调查内,决定是允许完成合并计划(第一阶段)还是要求卡特尔法院进行深入审查(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调查过程中,奥地利反垄断执法机构收集了大量信息并获得了众多市场参与者的反馈,认为合并引发了竞争问题,因此需要卡特尔法院在第二阶段调查中进行深入审查。2022年2月7日,奥地利卡特尔法院有条件地批准了Facebook收购动图平台Giphy的交易。


审理本案的卡特尔法院表示,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并未禁止合并,法院的条件包括Facebook应允许其竞争对手在五年内访问 Giphy 的图片库,并在七年内帮助建立GIF图片库的替代提供商。


来源:


1. Austrian antitrust court gives green light to Facebooks Giphy deal, REUTERS (Feb. 8, 2022), https://www.reuters.com/world/europe/austrian-antitrust-court-gives-green-light-facebooks-giphy-deal-2022-02-07/.


2. Facebook fine for illegal merger now final, Federal Competition Authority, Federal Competition Authority(Aug. 31, 2021), https://www.bwb.gv.at/en/news/detail/facebook-fine-for-illegal-mergerAug-now-final.


03 俄罗斯监管机构认定谷歌违反反垄断法

2月10日,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FAS)表示,已裁定谷歌违反反垄断法,该公司的罚款金额将在行政调查期间确定。


联邦反垄断局认为,Youtube 上账号的形成、暂停、封停以及用户内容的传播相关的规则是不透明、偏颇且不可预测的,这导致了可能存在在没有警告和行动理由的情况下,突然封锁和删除用户帐户的行为。此类行为侵害了用户利益,同时也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


向联邦反垄断局投诉谷歌违法的俄罗斯区域公共组织互联网技术中心表示,监管机构的决定将显著影响谷歌与其用户的互动实践;该技术中心还警告谷歌和其他数字平台的所有者不要利用他们的市场力量来对付他们的用户。


Russian regulator finds Google guilty of violating antitrust law, TASS (Feb. 11, 2022), https://tass.com/economy/1401259.


司法动态

04 小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3000万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公司”)拥有“小米”文字商标及相关图形商标,并就此在商业活动中持续实际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后其发现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小米公司”)在店铺内销售的多款产品均在标题中使用“小米”字样及相关图标,且该店铺于天猫平台上注册使用“小米数码专营店”称号,侵犯小米科技公司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就原告所主张的被告商标侵权行为而言。


  • 其一,对于深圳小米公司在商品标题中直接标注“小米”或在商品标题末尾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小米专营店”之行为:因“小米”属于驰名商标,被告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之标识足以误导公众从而导致原告利益受损,构成商标侵权。
  • 其二,对于深圳小米公司在颈椎按摩仪产品中购买“小米”关键词并在展示页面最前端标注【小米】之行为:深圳小米公司不仅购买包含“小米”之关键词的广告服务,还于显示标题中标注【小米】字样,构成商标侵权。
  • 其三,对于深圳小米公司在店招中使用与涉案图形商标近似标识及“小米数码专营店”之行为:因被告于涉案产品中标注其为生产厂家从而在名义上销售以自身为来源的商品,相关公众通常认为被告为商品提供者而非为他人零售,故原告所主张的被告使用近似标识之行为属于在提供广告、以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货物展出等服务上使用该标识的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此外,根据天猫店铺命名规则,被告在正常程序下即应被命名为“小米数码专营店”,故该用法并非其对企业名称的刻意变形使用而应视为正常延伸使用,不属于突出使用字号以起到商标识别作用之行为(但该行为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见下节论述)。

其次,就原告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言。小米科技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即长期大量使用“小米”字号,并在深圳小米公司成立前已具有一定影响。深圳小米公司无正当理由擅自将与原告在先且有一定影响之字号完全相同的“小米”作为自身字号使用,加之二者所经营地域范围相同、商品范围大量重合,足以引人误认是原告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且,“小米数码专营店”店铺名称之使用行为系被告对其企业名称的延伸使用,该行为亦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深圳小米公司商标侵权行为主观恶意及具体情节严重,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及客观侵权情节等因素,尤其考虑到其明知商标侵权还结合多种行为实施、以招商行为扩大范围实施、在有被投诉经历后仍对其他类似商标侵权行为予以实施、巨大获利易致其心存侥幸继续实施等因素,为有效发挥惩罚性赔偿之惩治和预防侵权功能,认定本案惩罚性赔偿倍数为三倍。结合原告所主张之合理费用,被告应承担4700万余元的赔偿责任。但该数额已超过本案原告诉讼主张,故应对其所主张的3000万元予以全额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深圳小米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万元。


来源:


知产库:《小米商标案惩罚性判赔3000万|判决书》,载“知产库”微信公众号2022年2月9日,https://mp.weixin.QQ.com/s/AWHGZst8eAMv8obGSbGyzw。


05 科技公司利用爬虫技术窃取2.1亿余条简历数据,被判近年全国同类案件最重刑罚

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4年,主要经营招聘工具软件和大数据分析等业务。2015年至2019年间,该公司组建专门爬虫技术团队,在未取得求职者和平台直接授权的情况下秘密爬取国内主流招聘平台上的求职者简历数据多达2.1亿余条。该科技公司获取上述数据后,对其进行重整并用于开发产品以谋利。期间,该科技公司爬虫技术团队负责人欧某某私自将公司窃取的简历数据对外出售,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0余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在适时提前介入案件并秘密配合公安机关取证工作后,依法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单位某科技公司罚金人民币四千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其他被告人亦被判处相应刑罚。后该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生效。据悉,本案对被告单位判处的罚金数额、对被告人判处的刑期及罚金数额,均系近年来全国同类案件判罚最重。


来源:


海淀检察院:《【以案释法】科技公司利用爬虫技术窃取2.1亿条简历数据 海淀区检察院成功起诉,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载“海淀检察院”微信公众号2022年2月8日,https://mp.weixin.qq.com/s/cVJ53U1RTM7vFZrau81l5Q。


06 福昕软件起诉金山办公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索赔3500万余元

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昕软件”)拥有一整套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PDF核心技术(以下称之为“福昕PDF引擎”)。后福昕软件发现在金山办公官网、金山词霸官网及第三方下载站上发布的权属为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办公”)的 35 个金山词霸软件,未经许可使用其PDF技术以实现自身软件“导出PDF文档格式”之功能,认为该功能直接、完整地对福昕软件基于福昕PDF引擎而开发的福昕PDF生成开发包软件进行剽窃使用,严重侵犯福昕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遂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山办公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福昕软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500万余元。


目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来源:


知产力:《金山办公导出功能涉嫌侵权被诉索赔3500万元》,载“知产力”微信公众号2022年2月9日,https://mp.weixin.qq.com/s/TPxd7UrZfWrMjZuPhuZkNA。


学术动态

07 丁晓东:《基于信任的自动化决策:算法解释权的原理反思与制度重构》

作者开篇提出,为了应对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算法黑箱问题,各国都规定了相关的算法解释权条款。但是,由于算法具有黑箱性、不确定性与复杂性,算法解释权应理解为一般性权利还是限定性权利,要求系统性解释还是个案性解释、事前解释还是事后解释、人工解释还是机器解释,都存在解释争议与适用困境。


作者在前半部分对上述算法争议问题做出了探讨,进而对算法解释权进行系统阐述。作者认为算法解释权不应建立在算法个体控制的基础之上,而应将算法解释权视为一种信任沟通机制。作者解释道,算法解释权的目的不是为了实现“没有意义的透明”,或者建立个体对于算法的绝对性控制。相反,算法解释权是为了在信息处理关系中搭建桥梁,在个人与自动化决策者之间构建信任、消除误解、减少疑虑。从信任沟通机制出发,算法解释权的性质应被视为一种相对性与程序性权利,而非绝对性和实体性权利。


在文章最后一部分,作者从算法解释权的原理出发,重新建构算法解释权制度。第一,就权利内容而言,算法解释权不应被视为一种内容边界完全清晰的权利。第二,就解释程度而言,一方面应要求企业充分了解和掌握算法的系统性解释,另一方面可以根据算法所处的领域特征、影响性不同而要求不同程度和类别的算法个案解释。第三,就解释时间要求而言,在告知环节可以要求或倡导企业在事前进行模糊性解释,而非对算法的所有参数和所有细节进行描述。第四,就解释方式而言,自动化决策者可以根据自身能力、行业特征、用户数量与算法影响程度而选择人工解释或机器解释。


来源:


丁晓东:《基于信任的自动化决策:算法解释权的原理反思与制度重构》,载“数字法治”微信公众号,2022年2月9日,https://mp.weixin.qq.com/s/dk28vQU7vj0NKW3qpIFZGQ。


08 “知识产权禁令中的利益平衡与正当程序”研讨会召开

2022年1月25日,北京大学民商事纠纷解决研究中心(筹)主办的“知识产权禁令中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与会专家一致认为,知识产权领域行为保全禁令的实施,应充分考虑其正当性和比例原则、注重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避免轻易颁布禁令对被申请人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卫平的发言主题为《禁令实施的正当性考量》。张卫平教授认为,与传统的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程序中更加注重对权利人的保护不同,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当事人双方往往是同一市场利益竞争的当事人,双方之间常常存在零和博弈。一旦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被申请人的市场利益就会受到相当大的影响;反之不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利益也会受到影响。因此,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程序应重点关注利益权衡问题,更为慎重地对待行为保全措施采取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张教授主张,在审查程序上,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审查应当严于一般行为保全,这样才能够从程序上顾及实体法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与实体法的特点保持一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院长、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潘剑锋的发言主题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临时禁令的适用》。潘剑锋教授首先针对近两年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的数量多和法律关系复杂的特征,从社会关系与知产案件本身特点两个层面进行了原因分析。潘教授认为,利益平衡中被申请人权利保障的问题是适用临时禁令程序的难点。对此,他提出如下法律建议:第一,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程序中,询问原则必须坚持。第二,可以考虑在申请临时禁令的程序中设置担保程序,通过反担保来平衡双方利益。第三,要考虑更有效的救济途径,在最低限度上,应允许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由上级法院对程序条件和实体条件进行实质审查。


来源:


中国法律评论:《【综述】知识产权禁令应如何实施?|知识产权禁令中的利益平衡与正当程序》,载“中国法律评论”微信公众号,2022年2月10日,https://mp.weixin.qq.com/s/EzwFr08W8pG0gIC142t4zw。


09 肖建国:《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适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肖建国近期在参加相关会议时以《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适用》为主题进行了发言。肖建国教授首先介绍了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特殊性,指出这一制度有可能会带来误伤或者是被滥用而造成对被申请人的损害,尤其是被用作一种竞争手段来加以使用时,反而会危害市场秩序。紧接着,肖教授介绍了行为保全程序中比例原则的一般性描述,探讨了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中应如何理解和适用的问题。


肖建国教授指出,在比例原则审查的具体实践中,应对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分别进行适当性审查、必要性审查和衡量性审查。肖教授重点针对采取有效过滤拦截涉嫌侵权的视频等保全措施进行探讨,他认为申请人需要将涉嫌侵权的视频进行特定化和具体化,并慎重考虑保全必要性原则的要求。过滤及拦截涉嫌侵权视频等预防性措施,是针对未来还没有发生的侵权行为,首先要考虑《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中,是否包含了过滤和拦截。如果不包含,那就意味着对平台的过滤和拦截请求是无法律基础的,所以首先要在实体法上讨论过滤和拦截请求的请求权基础是不是存在。如果答案为否,即无胜诉可能性,保全措施不为必要。此外,在保全必要性审查上,如果被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前已经诚实、善意地采取了民法典所规定的必要措施,那么保全必要性也大为降低了。


来源:


法治日报:《知识产权禁令应如何实施 专家强调要注重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载法治日报,2022年2月9日,http://m.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2-02/09/content_8670273.htm。


行业资讯

10 美国《2022年算法责任法案》发布

算法和其他自动化决策系统在健康、财务、住房、教育机会等多个方面影响人们作出关键决定。为防止使用有缺陷或者有偏见的算法进行自动化关键决策可能带来的决策风险,美国众议院提出了关于《2022年算法责任法案》的众议院决议,该法案旨在加强软件、算法和其他自动化系统的透明度和监管力度。


该法案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 提供基本要求,要求公司评估关键决策自动化的影响,包括已经自动化的决策过程


● 要求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制定法规,提供结构化的评估和报告指南


● 确保做出关键决策并完成此项工作的公司责任


● 需要向联邦贸易委员会报告所选择影响的评估文件


● 要求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年度有关行业趋势的匿名报告,并建立一个消费者和倡导者可以查看哪些关键信息决策已经被自动化的数据库


● 要求联邦贸易委员再雇佣50名工作人员,并成立一个负责执行该法案中技术问题的部门


综上,该法案为联邦贸易委员会配备了必要的资源以执行保障措施,为公司提供清晰的结构以使影响评估过程有效,同时也为消费者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数字空间。


来源:


陈波 李沛珅:《美国立法者提出<2022年算法责任法案>》,载“数据监管与合规”微信公众号,2022年2月8日,https://mp.weixin.qq.com/s/QKOoz7AI3PJ48jXx3_LYGQ。


11 因数据传输协议被判无效,Meta威胁关闭脸书在欧业务

近日,社交媒体公司Meta Platform(前Facebook)警告称,由于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阻碍用户个人数据存储在美国服务器上,如果公司不能依靠现有的或新的数据共享协议在运营地区之间传输数据,那么产品和服务数据将被限制共享,未来可能会完全停止在欧洲运营旗下的社交网络Facebook和Instagram。


此前Meta所使用的数据传输协议是“跨大西洋数据传输框架”的美欧数据条约,它被称为“隐私之盾”(Privacy Shield),该条款被作为执行美欧之间数据传输的法律依据。但在2020年7月,欧洲法院以违反GDPR为由裁定“隐私之盾”传输协议无效,理由是该标准未能充分保护欧洲公民的隐私。


目前,欧盟方面正加强与美国政府在技术和政治层面的谈判,旨在隐私和国家安全之间取得平衡,欧洲监管机构正在重新制定关于欧洲数据跨越大西洋传输的法规。


来源:


数据法律咨讯:《数据传输协议被判无效,Meta威胁关闭脸书等在欧业务》,载“数据法律咨讯”微信公众号,2022年2月10日,https://mp.weixin.qq.com/s/_tTBIwF0ZBZXM8me-PXC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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