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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矫治教育(刑法修正案十一社区矫正)


两部涉未成年人法律实施在即,5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京组织集体采访活动,回应有关未成年人法律修订热点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负责人表示,改革完善收容教养,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的一项重大举措,专门矫治教育采取闭环管理措施,不是限制人身自由。


“改革完善收容教养,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的一项重大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解释说,所谓改革,就是“收容教养”这个概念不再使用;所谓完善,就是将收容教养的相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成为国民教育体系的一部分。


郭林茂介绍,收容教养在长期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程序不清、场所不明。我国1952年就确立了收容教养制度,1979年刑法将其确定为专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管教制度。


“长期以来,这个制度执行过程中没有清楚的程序,也没有明确的执行场所。相当长时间是公安机关比照劳动教养的程序、利用劳动教养的场所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管教。”郭林茂说,劳动教养取消后,劳动教养场所也没有了,给公安机关的执法造成了困难,造成实践中要么随意放,要么违法关,即把罪错未成年人关进未成年犯管教所。


郭林茂直言,一段时间以来,一些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严重伤害致人死亡案件时有发生,大家对收容教养制度效用不足颇有指责,立法对这一问题应该有所回应。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极少数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触犯刑法实施特定的恶性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郭林茂同时认为,对绝大多数的罪错未成年人,他们虽然触犯刑法规定,但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送入专门学校施行专门矫治教育,这是由未成年人特殊地位和自身特殊原因决定的。对绝大多数罪错未成年人,主要还是依靠教育,辅之以必要的矫治措施,进行感化挽救,而不是主要依靠惩罚。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要完成义务教育;完成义务教育的,要实施职业教育。同时,还要开展法治教育、行为矫治。


如何看待改革完善后的专门矫治教育?“专门矫治教育是采取比较严格的措施,就是闭环管理。所谓闭环管理,是适当借鉴疫情防控有关封闭管理措施。”郭林茂表示,需要说明的,对这些未成年人不是限制人身自由,是在采取特殊管理措施的专门学校学习,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工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矫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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