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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个人所得税扣税标准(厦门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比例)


从2018年10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实施新的起征点和税率,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所得,适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


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上述所得,应如何计算应缴个税呢?


厦门市税务局表示:假如某纳税人的月工薪收入是15000元,每月可以先扣除“三险一金”的个人负担部分、税延养老保险等项目,再扣除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余额则按照新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举个简单的例子:15000元的月收入扣完各类项目费用后余额为13000元,那么再扣除3500元基本减除费用后,按旧税率计算,每月需交税1370元。税法修改后,13000元扣除这次提高的“起征点”5000元后,余额8000元乘以对应的新税率10%,减去新的速算扣除数,最后是590块钱。税法修改后,该纳税人月少交税款780元,税负减轻56.9%。


此次个税新政涉及厦门人的切身利益,但何时取得的工薪所得能按照通知规定计算个税呢?是否按照通知规定计算个税,是以纳税人实际拿到钱的时间来划分的。再举个简单的例子:10月5日才拿到8月份的工钱,尽管是8月份的工钱,但由于是10月份拿到的,仍可按照个税新法计算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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