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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驻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鄂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方案)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6〕169号)规定了如下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文号可见,该文件是2006年制定的。


(一)本通知实施前已退休、退职的人员,按原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调节金标准为:2006年度退休人员为10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2006年度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为5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职人员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2006年至2010年期间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待遇,实行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湖北省1996年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以来至2005年12月31日之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待遇低于原办法的,按原办法计发的待遇标准发放。新办法计发的待遇高于原办法计发的待遇,在原办法计发的待遇标准基础上,再根据退休、退职年度按如下比例发给高出部分:2006年度退休、退职,比例为30%;2007年度退休、退职,比例为50%;2008年度退休、退职,比例为70%;2009年度退休、退职,比例为80%;2010年度退休、退职,比例为90%。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待遇计发执行新计发办法。


(四)缴费年限的认定: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在建立个人账户之后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城镇个体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是其本人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五)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参保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的乘积。其中,省直参保人员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以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平均缴费指数为参保人历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指数的算术平均值。参保人2005年12月31日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原办法计算,2006年1月1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参保人当年缴费基数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参保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为1.0。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省统计局公布的包括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在内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该计发办法还规定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满15年、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本通知实施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累计不满15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等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累计不满15年、本通知实施后符合政策规定提前退休、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在本通知实施后提前退休等等情况的处理。


该计发办法主要有如下特殊之处:第一,该办法将退休、退职的人员放在一起制定养老金计发规则。第二,明确规定了“本通知实施前已退休、退职的人员,按原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第三,在过渡期2006年初至2010年底之内退休、退职,若新办法算出待遇高于原办法算出待遇,则高出部分根据退休、退职年度不同分别设置如下计发比例:2006年度,比例为30%;2007年度,比例为50%;2008年度,比例为70%;2009年度,比例为80%;2010年度,比例为90%。第四,实际缴费年限指数,2005年底之前的按原办法计算,2006年初之后的按参保人当年缴费基数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第五,计算2006年初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时,分母是所在市州而非全省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对于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对于在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鄂劳社文〔2006〕169号文件,是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的精神制定的。比较鄂劳社文〔2006〕169号和国发〔2005〕38号这两个文件的规定可见,湖北省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结合了湖北的实际、在国发〔2005〕38号文件基础上有所调整。若对湖北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进行精算测评,则应按湖北省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精算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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