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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一、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由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县(市、区)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做好辖区内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的初审推荐工作。


三、根据《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动态管理的规定,市级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我市2018年之前获评的市级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


四、请各县(市、区)于2022年4月15日前将正式推荐文件,《推荐德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附件1),装订成册的《德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书》(附件2)和佐证材料一式一份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时报送扫描件。


五、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各县(市、区)须收集有效期内的各级示范基地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并汇总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建设和运行情况,填报《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行情况统计表》(附件3),附在正式推荐文件后一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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