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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解释三的内容有哪些(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主要规定了什么内容)

“公司”一词,对于老百姓来说,并不陌生,特别是某某有限公司随处可以看到,但是很多老板们却不知道有限公司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企业形式,到底有何区别?借年假期间,本人以最高法院发布的公司法的五个司法解释为主线,把自己学习公司管理和治理涉及有关规定进行简要的梳理成文,与同仁交流学习。



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公司形式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其实,该公司可以简要理解为有“两个有限责任”, “一个有限责任”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另一个有限责任”是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再简要说就是“老板(对公司)承担有限的责任”、“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也就是说一个老板可以把数个鸡蛋放到数个篮子里,防止一个篮子有风险殃及其他篮子风险,这样可使其承担的风险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增加其投资的积极性,同时老板也可以把公司委托给有能力的人(如经理)进行经营,自己坐享其成,因此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公司法。该法包括两种形式的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还确立“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同时还有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公司法的立法法理,同时更是我们学习和理解公司法根本理念。


公司法解释(三)共有29条,主要涉及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规定。


公司法解释(三)可简要概括为:


《1设立(外签合同<名义确定>--未成立责任<内外有别:外--连带;内—合伙>—履职赔偿<内外有别:外--连带;内—合伙>)---


2出资形式(无处分权的财产--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未估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动产、知识产权等<登记 交付>--股权出资<转让 评估>)---


3出资抽逃(验资后转出—虚构债权债务转出—虚增利润分配—关联交易转出)


4出资不实责任(相关权利人有权请求<设立时—增资时—垫资—转让>--公司有权<限制股东权利—解除股东资格>)


5股权确认:出资无时效—出资义务举证责任—归属特征(出资—受让)--代持股协议(内外有别)--冒名股东(无责)》。


本部分6-11条,主要涉及公司出资的评估和转让规定,简要概括为:


《股份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股款:催缴---未缴纳;另行募集的--募集有效》《无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善意取得;黑钱出资---拍卖变卖股权》《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判令限期办理土地变更;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判令限期解除权利负担》《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判令评估作价---显著低价—未出资》《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交付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判令限期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判令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履行义务:合法持有并可转让 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已履行股权转让手续 依法进行评估》。


附:司法解释及其涉及法条


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份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股款:催缴---未缴纳;另行募集的--募集有效》


第七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无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善意取得;黑钱出资---拍卖变卖股权》


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判令限期办理土地变更;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判令限期解除权利负担》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判令评估作价---显著低价—未出资》


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代持协议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交付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判令限期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判令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履行义务:合法持有并可转让 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已履行股权转让手续 依法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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