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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基金价差所得税(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

  在投资界,中国内地投资者投资中国香港股票市场,称作“南下”投资;中国香港投资者投资中国内地股票市场,被称作“北上”投资。根据近日财政部等三部委发布的公告,内地个人投资者“南下”投资差价所得,继续免缴个人所得税——这对内地个人投资者而言,无疑是一大利好。


  上述公告,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3号,以下简称93号公告)。


  93号公告规定,2019年12月5日~2022年12月31日,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系统整合,渠道合规是关键

  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陆续发布多个文件,明确个人投资者和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转让差价所得及股息红利所得等税收问题。


  93号公告将沪港通、深港通及基金互认的单独免税文件整合,延续了对原有内地个人投资者“南下”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以及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以下简称转让差价)所得免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综合现有政策,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无论是“南下”,还是“北上”,只要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进行投资,就可享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  


  据东方财富网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南下”资金余额1030.16亿元,历史资金累计流入9934.77亿元。“北上”资金余额818.45亿元,历史资金累计流入10582.78亿元。在此背景下,93号公告继续执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免税政策,鼓励投资者通过合规渠道积极参与香港的证券市场,为“南下”的投资者提供一颗“定心丸”。  


个人投资收益不全免税


  2020年1月2日,北京市的张先生通过沪港通投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H股,取得转让差价50万元、某H股的分红10万元;通过沪港通投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转让差价20万元、非H股的分红5万元;另外,还通过基金互认投资了香港基金,取得转让差价30万元、该基金分配的收益10万元。  


  根据93号公告规定,张先生“南下”投资,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缴个人所得税,但其“南下”投资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益,以及从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需要分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基金互认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件)规定,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沪港通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深港通与沪港通的处理一致。 


  也就是说,张先生取得的H股转让差价收入50万元、非H股转让差价收入20万元,根据93号公告规定,均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81号文件规定,张先生取得的H股分红收入10万元,由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2万元(10×20%);取得的非H股分红收入5万元,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5×20%)。张先生取得的通过基金互认的基金分配的收益10万元,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万元(10×20%)。


企业“南下”投资征免政策未变

  2019年度,上海市A公司通过沪港通投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H股,取得转让差价50万元、分红10万元;通过沪港通投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转让差价20万元、分红5万元;另外,还通过基金互认投资了香港基金,取得转让差价30万元、分配的收益10万元。那么,A公司应该如何缴税? 


  93号公告免税的对象是“南下”的个人投资者,而A公司的投资转让差价所得、股息红利所得以及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继续适用原有税收政策,即:相关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深港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A公司取得的H股、非H股、基金互认基金的转让差价收入,取得的非H股分红、基金互认分配的收益,根据相关规定,需要计入其2019年度收入总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A公司取得的H股分红收入10万元,需要考虑持有期限,如果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免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持有不满12个月,需将分红收入计入2019年度收入总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0年1月10日B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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