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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若干规定)

二手房买卖


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的契机,机动一中队的执法队员们针对居住区较为密集区域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逐一走访排摸,对经纪机构备案时效性、外挂房源真实性、买卖合同规范性等方面开展检查,并向每家经纪机构发放了《房地产经纪机构规范经营告知书》。


前期排摸结束,对于存在问题的经纪机构,执法队员当即责令机构落实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机构,执法人员坚持严明执法,确保二手房交易市场秩序井然。


面对一些较为特殊的复杂案件,机动一中队采用“一事一议”制度,如遇房地产经纪机构涉嫌承购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不符合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等较为少见的违法行为时,执法队员在保证执法时效性的同时,不急于求成,在询问当事人时抓住每一个细节,遇到疑难问题时听取专业的声音,确保案件办理的规范、准确。


相信在执法队员的共同努力下,区域内房地产经纪行业中的不合规行为将会日趋减少,从而更好贯彻落实“房住不炒”的理念。


普法小贴士: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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