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停工、停产、停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那么企业不能单方面不发放工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如果企业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应工资。
因疫情停工、停产、停业,超高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区分劳动者是否提供正常劳动:
1.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如未提供正常劳动,区分未提供正常劳动是什么愿意:
(1)因隔离治疗期间等疫情导致不能工作,应当支付工资。
(2)不是隔离等原因,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如何理解以上两点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 号)第十二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 号)的规定,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从以下这个例子理解:
1.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按照开始停产、停业之日起的次日开始计算。
2.按月支付工资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
3.比如2 月 1日开始计算停产、停业的时间,2月1日至3月1日,则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那么工资应在3月1日前发放停产、停业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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