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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返还土地出让金的文件(土地出让金最新政策财政部关于土地出让金返还)

规则五、认可现状交付,《出让合同》约定“现状交付”不因违反国务院部委的规范性文件或内部通知而无效




案例7:山西荣鑫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清徐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简要案情


2014年9月,荣鑫美地公司与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约定土地按现状交付。此后,国土局履行完案涉宗地征地程序,荣鑫美地公司亦实际占有该宗地,并进行部分开发、建设;但诉争土地上仍有住户、庄稼、树木。


国土局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拍卖出让手续费按照晋价服字〔2013〕276号文件规定收取,规费、契税由竞得人依照有关规定另行交纳”。荣鑫美地公司未交纳契税、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拍卖出让手续费,国土局因此未为荣鑫美地公司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院观点


最高院认为,国土局公开发布的挂牌出让公告明确案涉土地为现状交付,荣鑫美地公司在参与案涉土地竞拍时对于土地现状及出让条件也是明确的,荣鑫美地公司竞得案涉土地是以接受“土地现状交付”为前提的,而且双方签订的《出让合同》第六条也明确载明土地交付条件为现状土地条件,……原审时,国土局举证的案涉现场照片、项目展示图片表明荣鑫美地公司已经在案涉土地上进行部分开发、建设,该公司已经实际占有案涉土地。……任鹏、李月萍共同出具的两份报告、任鹏单独出具的证明一份,也能够表明荣鑫美地公司已经接受并占有案涉土地。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国土局已经依约交付了案涉土地,有事实依据。至于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能依法办理,责任也不应由国土局承担。出让公告明确载明规费、契税由竞得人依照有关规定另行交纳,该公告事项构成双方出让合同的实质内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出让合同》也约定荣鑫美地公司付清相关价款后,持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因此荣鑫美地公司未依法、依约交纳规费、契税是导致其不能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与自然资源局无关。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电发〔2007〕36号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通知,上述通知性质上属于国务院部委的规范性文件或内部通知,与《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性质和法律后果上有所区别,不宜作为认定合同或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如案涉土地征收、补偿中确实存在相关违法行为,可由案涉土地原所有集体或村集体组织成员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




解析


本案认可“现状交付”,并认为国土资源部国土资电发〔2007〕36号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通知,上述通知性质上属于国务院部委的规范性文件或内部通知,不宜作为认定《出让合同》或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主要是指“净地出让交地”“禁止毛地出让交地”的规定。似乎与案例1、2相违,但细看则不然,本案在受让人已经实际占有案涉土地,并进行部分开发、建设的前提,认可“现状交付”;假如土地现状影响土地交付或影响实际开发,则法院断不会认可“现状交付”。




规则六、六通一平并非净地交付的强制性条件。实际交付时未按约定完成六通一平,属交付有瑕疵,受让方同意按现状交付、且双方于诉前就此问题达成和解,则出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8、四川亚天瑞和投资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温江区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亚天瑞和公司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与温江区国土局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出让合同》,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为2013年7月20日,交付土地条件为:场地平整达到六通一平(通气、通水、通电、通路、通讯、排污通)。2013年11月12日,国土局按土地现状交地。2014年5月20日,双方参与政府召开的会议并签署了《会议纪要》,该纪要载明;国土局愿意以不再追究亚天瑞和公司不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所产生的滞纳金的责任为条件,与亚天瑞和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并要求“约定达成后,亚天瑞和公司对于拍卖地块沙石被盗采,未提交‘场平’土地所带来的经济损失问题,不再追究并放弃追诉的权利”。


此后,国土局催缴剩余土地款,亚天瑞和公司则称,国土局并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土地,且宗地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六通一平”的交付标准,导致受让人至今未实际接管该宗地,至使项目无法开展;国土局违约在先,亚天瑞和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要求退回土地,国土局双倍返还定金、退还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案涉宗地的拆迁工作已全完成。




法院观点


四川高院认为:《出让合同》未约定“六通一平”的具体标准,也无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亚天瑞和公司既未能证明“六通”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及法律、法规依据,也不能证明案涉宗地存在不符合“六通”条件的情形,所以不能认定交付不和约定。


最高院认为,由《会议纪要》可以认定,国土局交付的涉案宗地确实存在瑕疵,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出让合同》约定交地时间为2013年7月20日,国土局于2013年11月12日实际交付土地。同日形成的《交地单》上载明,地块面积56481.65平方米,按土地现状交地。故国土局延期交付土地的违约时间为2013年7月20日至2013年11月12日共计116天。




解析


法官在本案中并未展开论述,但是通过解读可以得出结论:六通一平并非净地交付的强制性条件;允许双方当事人就此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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