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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耕地占用税退税最新规定(耕地占用税最新规定2年退)

临时占用耕地能否申请退还已纳耕地占用税


问:我单位有一个建设项目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一处耕地1年,2018年12月份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建设项目预计2019年3月份开工10月份竣工,在此期间有可能不会占用到该耕地。请问我单位能否暂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待实际占用时再缴纳?如果我单位先缴纳税款,实际没有占用该耕地,能否申请办理退税?


答:《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十二条规定,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第二十六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应在获准占用应税土地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四十七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一)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土地原状的;(二)损毁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在2年内恢复土地原状的;(三)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你单位自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即产生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如果你单位缴纳税款后确定不会占用到该耕地,则在临时占地期限内不会改变土地原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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