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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个人独资企业转让不动产税收政策)


  • 存在问题:

国有资产核销流程不规范,股权转让未经挂牌流程,土地资产未经评估办理过户手续。




  • 问题描述:

经查:2019年8月,企业根据上级集团要求,开展清产核资业务,下列行为可能导致大额国有资产流失:


1、截至2019年8月31日,清产核资主体应收北京某贸易公司款项2400万元,账龄为3年以上,企业会计人员以多次联系未果为由予以全额核销,国家公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显示改企业尚处于持续经营当中,虽然该债务人目前经营状况不良,存在多项司法诉讼,但是清产核资主体未通过司法救济行为主张权利,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2、在清查核资前,企业经理会出具决议,将其拥有的某开发区100亩闲置土地作价2,560万元处置给北京某商业地产开发商,作价依据为该项无形资产账面原值。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异议,为体现资产保值增值,按照该项无形资产账面原值的1.1倍出售处置。


3、为盘活资产,企业将其一项长期股权投资以初始投资价格处置某民营企业,经理会决议显示,该项股权被投资企业常年亏损,故没有进行相应的资产议价及评估流程。




  • 审计意见:

1.根据《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四、建立坏账核销管理制度第五条严格坏账损失内部处理程序。企业清查出来坏账损失,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坏账损失的原因和事实;(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经过追查责任,提出结案意见;(三)涉及诉讼的损失,企业应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四)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对确认的坏账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定”。


2.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根据《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五、严格禁止将国有企业产权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不准以赊销等方式转让国有企业产权或股权。已经这样做的,必须纠正”。


  • 审计建议:

1.企业应规范应收账款核销流程,核销前应获取相应的证据,如果司法判决书、内部授权、审计监察部门出具审计意见等关键证据方可核销大额应收账款。


3.企业应重新聘请相应的土地资产评估人员开展土地资产评估,对确实存在低价转让的,应向土地收受方追索相应的损失,减少国有资产流失损失,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管理不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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