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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销售啤酒增值税税率(销售啤酒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问:我公司为集团内一家啤酒加工企业,从集团上游啤 酒制造企业以 2500 元/吨购进啤酒液进行灌装生产后以 2800 元/吨的价格销售给集团零售商铺,其再以 3200 元/吨的价 格对外销售,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计算缴纳消费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39 号)第一、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 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 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 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消费税的税目、税 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中规定对啤酒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办法,甲类啤酒 250 元/ 吨,乙类啤酒 220 元/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1]84 号)第四条规定(一)每吨啤酒出 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 3000 元(含 3000 元, 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 250 元/吨;(二)每吨啤酒 出厂价格在 3000 元(不含 3000 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 单位税额 220 元/吨。(三)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 税额 250 元/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 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2 号)第一 至三条规定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调拨销售的啤酒液,应 由啤酒液生产企业按现行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购入方企业 应依据取得的销售方销售啤酒液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记载的销售数量、销售额、销售单价确认销售方啤酒液适 用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单独建立外购啤酒液购入使用台帐, 计算外购啤酒液已纳消费税额。购入方使用啤酒液连续灌装 生产并对外销售的啤酒,应依据其销售价格确定适用单位税额计算缴纳消费税,但其外购啤酒液已纳的消费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消费税额中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66 号)规定,对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 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 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 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 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综上,你公司应以集团零售店铺对外销售价格 3200 元/ 吨作为计算消费税税额的标准,适用 250 元/吨的消费税单 位税额;购入的啤酒液需要单独建立外购啤酒液购入使用台 帐,依据购入价格 2500 元/吨确认适用 220 元/吨的消费税 单位税额,根据购入使用台帐的记载将领用的外购啤酒液已 纳消费税额从当期应纳消费税额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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