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案例体现了预防优先理念。如在云南凯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县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中,该公司有两个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均位于屏边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属环保部督查要求整改的项目。许可证到期后屏边县国土资源局向企业送达《停工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等,要求停止开采。采石场此后被政府强制拆除。法院审理认为,采矿地点位于国家自然保护区内,如允许继续开采会造成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重大损害。凯鸿公司未获得矿证延期批准,继续开采属非法开采。但屏边县国土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未告知企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拆除前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且未告知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期限,因此,判决确认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宗根介绍,其余典型案例包括: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提起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红河州建水县检察院提起的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周恒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被告人田昌蓉、罗伟等18人走私废物案;兰坪汇集矿业有限公司诉兰坪三江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孟筠、李曰福诉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云南得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镇康县人民政府地矿行政补偿案;盐津白水江文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诉盐津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