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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发票风险管理办法(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

对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第31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6-25 12:00


对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第310号建议的答复


秦皓月等10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增值税发票失控风险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在增值税发票风险应对上。目前,税务机关建立了纵向、横向及各税种联动的增值税发票风险治理格局。一是建立了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并持续完善了全国增值税发票风险特征库,聚焦虚假注册、买壳卖壳、走逃失联等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源头企业,聚焦无实际交易、变票配票等涉嫌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较大的下游企业,以及利用“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企业,形成税务系统上下步调一致、全国“一盘棋”的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防控格局,对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及早发现、及时处置,形成有效遏制,维护国家税收管理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二是启动了增值税发票风险全链条快速反应机制。建立了红、黄、蓝反应预警机制,在发票领用环节、开具环节、抵扣环节建立了发票风险全链条快速反应机制,针对增值税发票违法问题多发环节和主要风险点,采取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管措施,进一步快速遏制虚开骗税风险。三是定期开展行业风险分析。通过相关征管系统,定期开展风险风险应对,解剖典型案例,分析、总结虚开发票的新动向、新特点,查找虚开发票多发的根源和管理漏洞,研究制定加强增值税后续管理的措施,夯实完善快反应对长效应对机制。


二、在涉税人员管理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章第七条要求: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数控设备发行、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应当验证代表纳税人办理相关事项的人员实名信息。发现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不予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为切实提高增值税发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及时应对增值税发票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风险识别是指:税务总局根据增值税发票风险以及出口退税等其他相关风险发生规律,建立了风险特征库和监控指标,运用数据模型或工具,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对风险易发的领域、环节和纳税人实施分析筛查,精准查找风险纳税人。


在法人、财务管理人员、办税人员关联信息管理上,河北省税务局开发了“增值税发票事前风险提醒管理系统”,对主要涉及风险预警点为法、财、办人员同一手机号、或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不完整及财务人员在非正常户任职等进行定期扫描,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少量为“超限量领购发票购票特批”等疑点进行了扫描提醒。


所以,自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日起,其法人代表、财务管理人员、办税人员都已在税务机关进行了实名登记,其涉税行为已纳入到税务机关相关系统的监管。


三、在异常凭证处理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税总发〔2020〕4号)文件第四款第三项第1条规定:接收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如认为所对应的经营业务真实,应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以,纳税人如果对接收异常凭证存在异议,可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核实,经税务机关核实后,未发现异常情形,符合增值税进项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有关规定的,允许纳税人按照规定继续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税款。


同时,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实结果提出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处理情况和纳税人提出的异议情况上报地市税务局发票治理办,在本级增值税发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集体审议作出处理决定。


所以,纳税人在取得异常凭证时,如果对税务机关处理存在异议,可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同时,建议纳税人在实际经营业务时,加强对销售方相关资质的核实,并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做好相关档案材料的保存工作。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持续优化服务,强化税收风险管控,为社会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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