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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法律)


新颁布即将生效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就管着公司登记,但是:


1、首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实操型、程序化内容多的法规,必须有足够的细节才能“出街行走”。但是,制定这样一个条例的立意宏大,试图用一个法规把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的登记统统都在这里搞掂。各种类型啊,不同的规则啊,这是一个非常困难的事情。无法调和的矛盾,妥协就是条例只能做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后续市监总局不出台一个或者几个具体的管理办法,实践中估计都没办法操作。不得不“头顶新法规照旧走老路”,估计要过渡一段时间。但是,如果还需要复写被废止的法规、出台几个具体的管理办法,那这个新登记管理条例还有多大新意呢?


2、其次,就是冒出来一个非常罕见的立法工作问题:法律该如何与法规衔接?法律,上位;法规,下位。上位去对照下位衔接,没见过。如果公司法不用一个专门的章节去做出一些比较细致的规定,立法者担心下位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会干成什么样子,怎么能保证不会出现背离、偏离公司法?会不会上下脱节、“骨肉分离”。


好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立法者也很聪明,既然无法一揽子搞掂,就预留出来的一个万能空间(冗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凡是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都留给别人去完善吧,包括通过公司法的修改去解决本条例中涉及公司登记的细节。


这样就给公司法的立法者留下了一个课题,咱们公司法虽然是法律、上位法,但是后来的,就不得不对照下位法的行政法规(市场主体登记条例),在上位法的公司法修订中把下位法缺失的内容补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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