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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厅会议费管理办法(行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厅机关各处(室、局)、各厅管协会:


《安徽省民政厅厅管协会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40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20日


抄送: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



安徽省民政厅厅管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厅管协会管理,激发厅管协会活力,促进其成为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管理的意见》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厅管协会,是指省民政厅所主管的协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建立厅党组统一领导,分管厅领导齐抓共管,相关处室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以下简称“社管局”)为厅管协会的牵头协调处室,负责督促业务指导处室履行职责,负责厅管协会的登记审查、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等。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社会事务处(儿童福利处)等处室为厅管协会的业务指导处室,依据工作职责,负责对应的厅管协会的业务指导、服务和监督。


第五条 规划财务处负责厅管协会财务工作指导和审计监督管理等。


人事教育处负责省民政厅干部在厅管协会兼职审批等工作。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厅管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不含聘任制秘书长),应由协会内部酝酿相关人选后报社管局,社管局会商业务指导处室后共同报分管厅领导,经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并及时依法履行负责人备案手续。


第七条 保障厅管协会选人用人自主权。厅管协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工作人员(含聘任制秘书长)。招聘人员应先向社管局报告,社管局会商相关业务指导处室意见并共同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后,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依法审议审定。厅管协会依法办理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和备案手续。厅管协会聘用兼职人员,可依法自主决定,但应当履行内部民主程序。


第八条 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包括在职和退休领导干部,下同)兼任厅管协会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下同)的,应当经社管局、业务指导处室初审和人事教育处审核,由人事教育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厅党组或省委组织部批准。


其他单位领导干部兼任厅管协会职务的,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具体程序按照《省民政厅关于贯彻中央和省委规范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要求的意见》(皖民组字〔2016〕47号)执行。


第九条 领导干部经批准在厅管协会兼职不得领取任何报酬。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应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条 厅管协会应当与其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保障厅管协会依法对本会从业人员薪酬待遇的自主决定权。厅管协会应当执行《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建立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


厅管协会从业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薪酬一般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等部分构成,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厅管协会应当根据业务领域的全省整体薪酬水平,参考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以及行业薪酬调查报告发布的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合理确定从业人员工资水平。


厅管协会从业人员具体薪酬待遇标准,由其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依法审议审定后向全体会员公开,并报社管局和业务指导处室共同备案审核。社管局会同业务指导处室予以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建立厅管协会从业人员薪酬水平正常增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厅管协会建立企业年金及其他补充保险。


第十三条 厅管协会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及丧假,期间厅管协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薪酬。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厅管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十五条 厅管协会的财务核报等账务管理工作,继续纳入厅财务结算中心集中办理。厅管协会执行《安徽省民政厅会计结算中心管理办法》。规划财务处依法依规对厅管协会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 厅管协会可根据业务需要,按照财经纪律要求,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依法依规决定工作经费的使用方式、途径和用途。


第十七条 厅管协会从业人员因公出差,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禁止厅机关处室在厅管协会违规报销印刷费、招待费、会议费等费用。厅机关人员不得在厅管协会违规领取评审费、劳务费等不合理报酬。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厅管协会重大事项与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厅管协会在组织换届、变更登记事项、出版会刊、举办重大会议、开展各类评比达标表彰和涉外等重大活动、支出大额款项、接受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捐赠资助等方面,须按程序报社管局,由社管局会同业务指导处室进行审核,重大事项须提请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建立厅管协会定期报告制度。社管局会同业务指导处室每季度听取一次厅管协会工作汇报;分管厅领导原则上每半年听取一次相关厅管协会工作汇报;厅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年听取一次厅管协会工作汇报,研究厅管协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厅管协会定期检查制度。社管局应会同规划财务处和相关业务指导处室,每年定期对厅管协会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督促厅管协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检查审计结果报分管厅领导。


第二十二条 厅管协会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社管局会商相关业务指导处室后,综合确定年度检查结论。


第七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三条 全面加强厅管协会党的建设。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采取单独组建、联合组建、设立功能性党支部和派驻党建指导员等方式,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第二十四条 健全厅管协会法人治理结构。厅管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制度,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立,强化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协商。厅管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根据章程规定,依法履行职权。社管局会同业务指导处室督促厅管协会完善内部法人治理机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以往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其他厅管社会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由社管局会同业务指导处室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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