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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7日,河北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王立新遇害一案。1967年出生的王立新是一级警督,生前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所长。


时间回到2016年,秦皇岛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秦皇岛公安网络发言人”1月23日11点23分发布了一则消息《持刀杀害民警的犯罪嫌疑人邬某某落网》:“今日凌晨1时30分许,经缜密侦查和全力追捕,杀害秦皇岛市公安交警支队车管所所长王立新的犯罪嫌疑人邬某某被成功抓获。1月22日上午10时40分许,王立新同志在单位制服一名冒充国家公职人员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人时,遭遇嫌疑人持刀暴力反抗,搏斗中身负重伤,经救治无效,于当日14时46分不幸牺牲,另有1名民警轻伤。”消息称,王立新,男,1967年生人,1984年5月参加公安工作,一级警督警衔。


5月17日的庭审中,三名车管所民警出庭作证,检方也出示了三人的此前证言。受伤民警冯全作证称,自己在王立新门口看见,王立新倒在地上,头部流了很多血。一名男子手里拿着刀。冯全问其干什么并在门口拦着,持刀男子拿刀朝其乱划并将其推倒。人身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显示,冯全身上有三处创口,符合锐性物体作用所致,损伤为轻微伤。


另一名民警赵绍峰称,当天上午,自己接到王立新电话叫其去办公室,让其带着邬志豪到自己办公室等一会,王立新手里拿着一个U盘,对他说要把这人个看好,这人想敲诈。其间,邬志豪要上厕所,赵绍峰陪着邬志豪上了趟厕所,两人谈话中邬志豪说自己是反贪局的。之后邬志豪再次去了王立新办公室。自己后来听到王立新办公室有响声,就赶到办公室,同事贾莹把门撞开,其发现所长躺在地上,邬志豪拿刀在扎王立新,自己让其住手,邬志豪反身挥刀冲过来。检方出具证据称上述三名民警在案件侦查阶段均对邬志豪做出了准确辨认。


检方还出示了其他证人证言,其中证人贺连栋与王立新是朋友关系,其称当日到车管所办理业务,自己在案发现场看到王立新趴在暖气旁的小桌上,一个年轻男子拿着刀在比划。


这与上述三名民警所说的王立新当时躺在地上不一致。邬志豪辩护人蔺文财认为,如此明显的场景证人证言出现矛盾,无法得出王立新究竟是躺在地下还是趴在桌子上唯一结论。蔺文财还称,贾莹所说的“用拳头打”与赵绍峰说的“拿刀扎”也相互矛盾。


检方认为,证人的观察记忆表达能力不同,部分现场细节描述不一致符合客观规律。秦皇岛中院在一审判决中也认为,“在现场情况紧急和混乱的情况下,部分证人经过回忆对现场袭击的一些描述和说明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符合正常的感知和表达的规律,证明内容与在案的其他证据互相印证”。


招摇撞骗?


根据检方指控,邬志豪系冒充检察院工作人员敲诈被识破,王立新欲将抓获,争执中邬志豪行凶。检方出示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书显示,在遗留在案发现场的涉案U盘内检查得到“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决定逮捕”字样的文档。检方称,在邬志豪家中的台式电脑上也发现了涉案U盘使用过的痕迹。邬志豪辩护人则称,U盘系邬志豪去车管所找王立新拷贝资料所持有,邬志豪辩解称,自己没有杀害王立新的动机和理由,自己之前也不认识王立新。


秦皇岛车管所一名负责微机室协勤工作的人员证言称,案发当天上午,王立新到其办公室那一个U盘说看看里面有什么内容,其打开U盘发现李敏文件就几十KB大小,说什么东西也没有,到底让看什么,王立新说有人想勒索他。


其实,在此案一审时检方对邬志豪的指控还有一宗招摇撞骗罪,在案发前的1月17日,邬志豪来到秦皇岛市教育局,冒充河北省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打听到该局局长叫李某某后,同月20日、21日携带复制有“河北省人民检察对李某某决定逮捕”文档的U盘到秦皇岛市教育局招摇撞骗,未能见到李某某。邬志豪对此项指控也予以否认。


秦皇岛中院一审判决书称,秦皇岛市教育局多名证人证实有人曾拿U盘去找李局长,但证人未辨认出邬志豪,邬志豪也没有与李见面,并且供述去教育局是为了咨询教师证事宜,虽然U盘中检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决定逮捕”的内容,但邬志豪并未利用此内容向李骗取非法利益,所以间房指控邬志豪犯招摇撞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在法庭上,邬志豪辩解称自己去车管所是要车辆牌照,期间自己去了一趟洗手间。回去后发现王立新办公室门口被人围住,自己看到王立新躺在地上,“为了讨好王立新”,他上前扶了一下王立新。他说只要找到车管所案发当时的监控设备就能还自己清白。


办案单位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警大队2016年5月13日出具的一份说明称:“在侦查过程中,在案发地车管所内未发现有任何监控设备”。蔺文财提出质疑,他到秦皇岛市车管所院内看到有多处监控摄像头,加上目前的公共场所均有监控设备,为何侦查人员没有发现。


17日的庭审中,检方出示了新的证据,一份车管所2018年2月8日出具的证明称:“车管所院内监控设备在原所长王立新被害之前,即2016年1月22日前就已损坏,无法使用,特此证明。”


海港分局刑警大队2018年5月1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则称:“我队在侦查本案时,到秦皇岛车管所监控室查看录像,当时秦皇岛车管所的监控设备已损坏,侦查员在监控室没有看到监控主机,故在案卷中写明秦皇岛车管所没有监控设备。”


情况还称,后应省检察院要求查明车管所在案发时是否又监控录像,“我队侦查元到秦皇岛车管所找到车管所办公室,车管所出具证明案发时秦皇岛车管说的监控设备已损坏,两份说明的意思是一致的”。蔺文财认为,这是侦查人员不负责任的表现,质疑对邬志豪有利的证据遭到隐匿。


凶器


检方还出示了证人邬志强的证言,邬志强是邬志豪的叔伯弟弟,在山海关一家修理厂住。据邬志强称,案发当天上午,他接到邬志豪电话让去山海关一家宾馆附近接他。见到邬志豪后,邬志豪称自己和别人打架了,眼镜打丢了,让找身衣服换上。之后邬志豪把换下的衣服放到了自己宿舍柜子里。去配了一副隐形眼镜,到理发店理了发,并向其借了3000元去银行还房贷。


邬志强称,当晚两人到吴志强的姐姐家吃了饭,还喝了酒。第二天下午自己接到邬志豪父亲电话说邬志豪因为打架被派出所带走了,自己又在网上看到车管所所长被杀的消息,嫌疑人叫邬某某,怀疑是邬志豪干的。当晚邬志强和其姐姐、姐夫在宿舍整理东西,发线床垫子地下有一一把刀,怀疑是邬志豪放在宿舍的。就把刀和邬志豪之前放在宿舍的衣服装在塑料袋内,之后将衣服和刀交给了办案单位。


海港分局出具的说明称,侦查员将邬志豪送到海港分局刑警大队的邬志豪放在吴志强宿舍的上衣和裤子送到秦皇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进行检验鉴定。


检方出示的法医物证鉴定书显示,邬志豪黑色棉服和牛仔裤上的血迹检出的STR分型(一种DNA分型)与王立新血样的STR分型相同。刀具刀身和刀柄的擦拭物检出的STR分型也与与王立新血样的STR分型相同。


对此,邬志豪的辩护人蔺文财认为,邬志豪衣服上的血迹是扶王立新是所蹭。凶器上只检验出了王立新的血迹却没检验出另一名后受伤民警冯全的血迹,存疑。另外,侦查机关目前未在凶器上鉴定出邬志豪指纹,无法得出邬志豪用这把刀杀害了王立新唯一结论,不能依据邬志强的推测是邬志强的作案凶器而得出结论。在法庭上,邬志豪辩解称自己进车管所就没有带刀。


检方在庭上提出质疑,邬志豪既然辩解说自己上前是救人,为何骑电动车到的车管所,事发后却舍弃电动车,打出租车离开现场。法庭上,邬志豪在承认自己是打车离开,但未对检方的质疑作出回应。


庭审中还出现一个插曲,邬志豪质疑一审违法,因为其收到的一审判决书与辩护人案卷中附卷判决书书记员名字不一致。邬志豪收到的判决书显示书记员名字为“张鑫”,辩护人手中判决书书记员名字为“温博”。出庭检察员称检方手中一审判决书与辩护人相同,对于书记员名字不一致情况,法院可以以裁定的方式补正笔误。法庭称庭后会对此事进行核查。5月17日下午庭审结束,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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