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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出台了《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政策实现省内无异地工作的通知》,针对省内异地就诊、住院、结算等就医行为制定了全新的政策标准。据悉,新政策将于9月1日起开始实施。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截图


8月17日,记者从保定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目前该局正在积极打造省内医保无异地服务,并对新政策进行了如下解读:



城乡居民医保省域内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最低为100元

省域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标准为100元,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600元,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0元;省域外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500元。省域内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执行一级医疗机构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省域内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最高为90%

省域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55%;省域外医疗机构50%。



省域内异地就医取消备案,不再降低报销比例

取消所有省域内异地就医备案,取消省域内的临时外出就医及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备案的业务办理。


取消省域内的原已办理长期异地居住人员的个人帐户支取业务的办理。


基本医保参保人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按规定办理住院、转院的,不再降低报销比例。


省域内入院前3天、省域外入院前5天和本次入院疾病相关的门诊检查化验费用并入本次入院费用。



因特殊原因未能实现异地住院直接结算的,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

参保人因特殊情况,未能实现异地住院直接结算的,先由个人全额垫付,治疗结束后持诊断证明原件、病历复印件、住院票据原件、住院费用清单、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信息等材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省内异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直接结算

将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纳入省内异地普通门诊定点管理,均可使用门诊统筹和个人账户直接结算。



部分参保患者在全省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购药,可直接结算

享受“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待遇的城乡居民参保患者在全省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时,可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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