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07 股票简称:彩虹股份 编号:临 2017-022 号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电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中国
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电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本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中电财务公司结算余额、商业票据承兑、贴现、及保函的保
证金及各类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叁拾亿元整;中电财务公司按照信贷规则给予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叁拾亿元整。
● 关联人回避事宜
公司董事会共 7 名成员,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朱立锋先生、李
淼先生、樊来盈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进行了回避。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
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
票权。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及后续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中电财务公
司所提供的内部金融服务平台,进一步优化公司财务流程,加强资金管理,降低
财务成本,本公司拟与中电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中电财务为本公
司(含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结算、授信融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金融服务,本
公司在中电财务公司办理的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结算余额、商业票据承兑、
贴现、及保函的保证金及各类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叁拾亿元整,中电财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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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按照信贷规则给予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叁拾亿元整。
本公司和中电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电子”),公司与中电财务公司之间构成关联关系,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述交易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人基本情况
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为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是 1988 年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00 年 11 月 6 日,根据人民银行做
强集团公司的指导精神和批复,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改组为中国电子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由面向全社会开展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转变为以加强企业集团
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资
金结算和筹融资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电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 17.51 亿元,中国电子占 41.97%,为第一大股东;
法定代表人:田伟。中电财务主营业务为集团内单位存款、办理集团内单位之间
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协助集团内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票据承兑
与贴现、贷款及融资租赁、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同业拆借、担保等业务。
(二)关联关系
本公司和中电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电子,公司与中电财务公司之
间构成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的名称和类别
本公司在关联法人中电财务公司存款及交易结算。
(二)相关交易情况
本公司拟与中电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合协议》,协议起有效期贰年(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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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甲方)与中电财务公司(乙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合协议》具体内
容如下:
(一)金融合作之基本范围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运营规则的前提下,乙方向甲方及其控股子
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吸收存款;办理贷款、保理、委托贷款、结售汇业务及融
资租赁;提供担保;办理结算业务,协助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办理票据承兑和
贴现;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需要乙方提供的、符合乙方经营范围的、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金融服务具体内容
1、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乙方结算余额、商业票据承兑、贴现、及保函的
保证金及各类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叁拾亿元整。
2、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乙方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
3、乙方按照信贷规则给予甲方的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叁拾亿元整。乙方
给予甲方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4、因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向第三方贷款需要乙方担保而向乙方支付的担保
费用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对外担保所收取的费用。
5、对于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原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生的结算业务,若
在乙 方的经营范围内且对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利均可以通过乙方进行。
6、对于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原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生的票据承兑和贴
现业务,若在乙方的经营范围内且对甲方及其控股公司有利均可以通过乙方进
行。
7、甲方同意,对于乙方在其经营范围内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在与第三方的
服务条件相同时,优先使用乙方的服务。
(三)金融服务原则
1、甲乙双方同意,就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服务范围中所提供的具体服务项目
将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有关的协议予以实施。对于超出本协议所确定的标准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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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上市规则的规定另行提交甲方相关内部机构批准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2、甲方在履行本协议的同时,有权在了解市场价格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的
利益,通过与乙方协商确定双方是否保持合作关系,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
本协议的同时由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本协议项下的金融服务。甲方行使本条所规定
的权利不得违背本协议第 2.7 条的规定。
3、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乙方结算余额、商业票据承兑、贴现及保函的保
证金及各类存款余额不超过贷款余额,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偿还借款恢复授信的
同时相应减少存款余额。
(四)协议生效条款及有效期
本协议双方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起成立并自甲方权力机构批准。本协议
起有效期贰年(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五、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中电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
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各项指标均达到《企
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中电财务为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及其
它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不
会影响公司资金的运作和调拨,公司可充分利用中电财务所提供的内部金融服务
平台,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提高综合经济效益,为公司长
远发展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7 年 6 月 12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电财
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朱立锋先生、李淼先生、樊来盈先
生在审议该议案时进行了回避。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与中电财务公司签订《金融
服务合作协议》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中电财务公
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提高综合经济效
益,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协议的签订遵
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该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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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
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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