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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省国税税务个体户核定征收(广州个体户个人所得税核定税率)

简介

核定征收,指的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核定征收还分为定额和定率两种征收方式。


哪些特定纳税人不能核定征收?


1.汇总纳税企业;


2.上市公司;


3.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4.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6.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个体工商户的哪些情况可以核定征收?


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


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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