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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江苏银行汽车站对面开户行(海安汽车站对面的工商银行是什么支行)


从2013年11月起,黄宇(化名)与海安某公司开始有业务往来。黄宇从该公司购进钼丝,货款给付方式一般为银行转账、给付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


2018年7月,黄宇给付该公司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作为预付货款,出票总金额为14万元。收到商业承兑汇票后,该公司按约陆续向黄宇发货。


然而,四个月过去,这样张汇票到期后,该公司通过本地银行向出票行办理托收时,等到的却是银行出具的拒绝付款理由书。拒绝付款理由书中写明:“截止退票日付款人未同意付款,且收款人开户行要求我行退票。”


该公司当即与黄宇取得联系,要求对方尽快付清货款。2018年11月8日,黄宇通过微信发消息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说明:“本人寄付一张承兑金额144962元,现到期未能兑付,商定等至2018年12月31日再协商处理票款,以及货款和相关手续等问题。”


2018年12月7日,该公司向黄宇发出通知书,要求黄宇继续履行货款给付义务,同时告知黄宇通知他的上手或者出票方,行使追索权。此后,双方多次沟通未果,引起诉讼。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该公司在其既享有原因债权又享有追索权的情形下,其可从有利于自身利益实现的角度选择权利主张。且黄宇对该公司的回复内容未有异议,亦可进一步证明黄宇在商业承兑汇票不能兑付的情况下,应当另行给付该公司相应货款。


海安法院遂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黄某给付该公司货款1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黄宇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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