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下半年,张某添加某微信公众号后,被诈骗分子以平台投资理财的手法骗取人民币9.3万元;胡某添加微信公众号“某某金投”后,被以网络博彩的手法骗取68万余元;司某添加企业微信“某某店”后,被以贷款验资的手法骗取1.5万余元;汪某添加微信公众号“某某芸股”后,被以网络投资理财的手法骗取180万余元;谢某添加企业微信“某某商贸”后,被以网络刷单的手法骗取4000余元;李某添加企业微信“某某贸行”后,被以贷款验资的手法骗取1.5万余元。
更为严重的是,周某被以平台投资理财的手法,在“某某云资”微信公众号上点击投资平台下载链接,继而被骗取9万余元,最终因负债过多服毒自杀身亡。直至2020年底,庄某等人共非法获利2000余元。
分析:被害人死亡是否会对量刑产生影响?
锡山法院认为,本案中,庄某等人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推广等帮助,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法院判处庄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至1万元不等。追缴庄某等人非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那么,该案中一名被害者人因网络诈骗子自杀身亡,会对庄某等人的量刑产生影响吗?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查阅该案的起诉书发现,检方未将被害人的死亡列为该案被告人应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形。江苏华才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妹律师告诉记者,在刑法理论上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行为正犯化,即将上游犯罪的帮助犯在立法上独立出来作为一个单独的罪名,对应上游犯罪既遂之前的行为。
陈妹表示,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已达到入罪标准。一般情况下,根据刑法理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因受诈骗而自杀的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无需对死亡事件本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被害人死亡系本案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犯罪造成的严重后果,则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关情形可能会作为影响法官量刑的因素。
“所谓免费午餐都是提早预设的‘陷阱’,切勿相信陌生网友所说的‘投资理财’‘稳定盈利’‘高额报酬’等信息,不要轻易点击和扫描不明链接及二维码,更不要轻易给他人转账汇款。避免投机取巧的心态,才能保护好个人的财产。”法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