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如何判定香港公司的利润是否来源于香港,则有多项判定标准。由于怎么香港实行案例法,因此对香港公司国内利润来源的公司判定都会参考以往的法院权威判决,主要依据为以下几点:
1、事实问题: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国外情况的通国内则。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之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2、先前或次要的活动:有关运作所包括的,公司并非纳税人在其业务过程中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其判定的重点之一,是确定外汇纳税人获利交易的地理位置,并将这些交易行为与其先前和次要的活动分开考虑国外。
3、作出决策的地点:是作出日常投资或业务决策的地多少点,只是确定利润来源地时须考虑的税收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况下,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
4、作业验证法:确定利润来源地的概括指导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外汇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也就需要准确查明产生有关利润的运作方式,并确定这些向运作在何处进行。利润来源必须归结于纳税人产生利润的运作,而不是集团其他成汇款员的运作。
5、汇款海外业务办事税收怎么处:一个业务单位可能香港在海外设置办事处,在香港以外赚取利润入款向。但如果该单位香港没有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并不代表其所有利润一定是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假如该单位的主要营业地点设于香港,而该单位入款又没有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则其赚取的利润很可能被判定多少为需要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6、从交易所得的毛利:划分一项交易的利润是否从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区所赚取,可根据该交易所产生毛利是的地点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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