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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代表处审批取消(外资企业在中国设立代表处)


根据此前相关规定,中国加入世中国贸组织(WTO)5年后外资保险经纪机构的准入条件为: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境内有超代表处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必代表处须在中国设立代表设立处审批连续2年、在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2亿美元。


2018年4月,银保监会宣布“在全中国国范围内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此次《通知》进外资企业一步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审批,放宽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准入条件。


《通知》共取消三条:第一条,大幅取消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准入限外资企业制,不再设立要求股东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第二条,进一步降低外资保险中介机构的外资准入门槛,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外资、境内外资保险在集团公司投资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相关保险中介业务;第三条,保险中介机构按照“取消放管服”改革要求,适用“先照后证”政策的相关规定。


银保监会称,下一步将持续稳妥推进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完善监管规则,改善营商环境,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提高中国保险中介市场服务水平,更好服在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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