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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木地板上使用“金象”字样 成都一木业公司被两公司起诉


3、“妖”多有“邪恶且迷惑人”之意,故驳回“妖鸡”商标


4、湖北“周黑鸭”诉食品店获赔


1、木地板上使用“金象”字样 成都一木业公司被两公司起诉



本案商标权人湖州金象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公司”)、苏州金象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公司)认为,成都康威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威公司)未经许可,在木地板上使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此前,成都中院判决康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苏州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55040元。但康威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其中,针对康威公司是否侵权这一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康威公司和湖州公司、苏州公司属于同一行业,均从事木地板生产经营,涉案注册商标主要用在木地板上,而商标的作用是识别商品来源,避免产生市场混淆。本案中,涉案商标由方框内套左右各带一飘带的椭圆、椭圆内套站立在草上的大象侧面剪影图案和“金象”二字组成。其中,“金象”二字经湖州公司和苏州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宣传推广,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相应知名度,在木地板行业有一定显著性。在实际交易中,经营者和消费者也都是以“金象”称呼,因此“金象”二字是该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而康威公司在木地板实物及其外包装、产品手册及公司网页上使用“金象地板”或“卡通大象图案 金象地板”标识,均包含了相近似的“金象”文字。法院认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康威公司在木地板产品及包装、产品手册等单独使用含有“金象”字样的标识,容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康威公司的木地板来源于湖州公司或苏州公司,或者误以为其侯马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因此,康威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湖州公司、苏州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康威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结合该案其他情况,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红星新闻 记者:赵瑜)




2、餐馆擅用永和豆浆商标被判赔3万!美团履行“通知删除”不担责



11月26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开了一起涉及“永和豆浆”商标的侵权纠纷案官方网站。因认为某餐馆未经许可擅自在招牌及餐具上使用“永和豆浆”,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永和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侯马市紫金山北街逸香缘饭店及“美团”运营商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三快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逸香缘饭店赔偿经济损失14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逸香缘饭店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开支3000元。三快公司因在收到起诉状后下线了涉案商家,法院对此不再进行评判。



原告永和公司诉称,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系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人,其将上述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授予永和公司,许可使用期为2014年4月7日至2024年2月27日。永和公司发现逸香缘饭店未经其合法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永和豆浆”餐馆(下称“涉案商标餐馆”)的门头招牌及餐具上突出使用涉案商标中的“永和豆浆”这一显著文字部分,并且在三快公司运营的网站“美团”(以下简称涉案网站)可以查询到逸香缘饭店相关信息,商户名称为“永和豆浆”, 侵害了永和公司的商标权,容易使消费者混淆商品和服务来源。



被告三快公司辩称,涉案网站的信息由商户自行提供;且其作为平台,仅承担“通知-删除”义务,而其在收到起诉状前对被诉侵权行为并不知情,收到起诉状后已立即将涉案商户信息下线,故不同意永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逸香缘饭店辩称,逸香缘饭店使用“永和豆浆”字样,是因为黄豆的来源是永和县,目的是向顾客说明其豆浆是用纯正的永和大豆磨制而成的;豆浆是商品通用名称,永和是地名,永和公司无权禁止他人使用。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后,酌情判定逸香缘饭店向永和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及交易合理开支3千元。



(来源:南方都市报)





3、“妖”多有“邪恶且迷惑人”之意,故驳回“妖鸡”商标


  


申请人深圳新源生态餐饮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商标局的“妖鸡”商标驳回注册申请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理由是,申请人是云南省指定精准扶贫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在餐饮行业,非其他容易引起误解的旅店行业,不会网也不可能产生不良实在影响。申请商标特指盐津乌骨鸡,名字取其特性价格,不含歧义。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妖”多有“邪恶且迷惑人”的含义,使用在餐厅等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价格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评委决定如下: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来源:商标评审委员会网站)




4、湖北“周黑鸭”诉食品店获赔



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对方侵害其“周黑鸭”商标权为由,将北京永泰惠佳商贸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实在0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永泰商贸中心停止侵权,赔偿周黑鸭公司经济损失3官方网站万元及合理支出1000元。



原告周黑鸭公司诉称,其是一家专门从事鸭类、鹅类、鸭副产品和素食类产品等卤制品深加工企业,在第29类商品上先后注册了第6313764号中文字母组合商标、第 7936086号图形文字组合商标。被告永泰商贸中心在北京市交易海淀交易价区开设熟食卤制品店,未经周黑鸭公司许可,在店铺侯马招牌、支付方式上使用了与其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永泰商贸中心辩称,其在店铺招牌上使用的“鸭迷鸭蜜”“周黑鸭”花生商标系经过合法授权,其售卖的鸭肉制品占比极小,主要售卖“周黑鸭”花生,已取得消费者高度认可,而周黑鸭公司并不具有生产销售网“周黑鸭”花生的资质,故其属于正当经营,并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的“周黑鸭”系列商标均依法注册,并且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周黑鸭公司作为上述商标权利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有权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永泰商贸中心的店铺招牌、收款凭证中使用了“周黑鸭”标识,根据使用的位置、方式,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虽然永泰商贸中心辩称其使用的为经授权取得的“周黑鸭”及“鸭迷鸭蜜”商标的文字部分,但该“周黑鸭”文字商标核准的使用商品仅为加工过的花生,涉案店铺除销售花生外,同时销售鸭类制品,该使用范围落入周黑鸭公司的权利商标专用权范围内,且其在招牌中以占较小比例的方式使用“鸭迷鸭蜜”商标,在占较大比例的位置突出使用“周黑鸭”文商标字,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其所销售商品来源与周黑鸭公司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造成混淆。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陈昱晗)




5、“黑寡妇”为什么不能被注册为商标



“雷蛇”这个品牌,以生产游戏竞技设备为主,旗下产品包括笔记本、键盘、智能穿戴设备等。2017年,雷蛇(亚太)私人有限公司(在新加坡共和国注册,以下简称雷蛇公司)申请了第25519099号“雷蛇黑寡妇”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的“键盘;鼠标”等商品上。



2018年9月2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雷蛇黑寡妇”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制造恐怖袭击的一类恐怖分子产生联系,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注册。雷蛇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雷蛇交易价黑寡妇”标志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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