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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紧急通知(杭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


(图文无关)视觉中国 供图


2020年下半年,小龙(化名)在杭州一酒吧消费14780元,买了三瓶价格分别为2280元、4980元、6980元的日本进口酒,另买了3杯酒,并将这3杯酒连同开封酒瓶一起打紧急通知包带走了。当时,小龙还开了发票。监督管理


法院审理后查明,小龙在买涉案酒水之前,已在全国各地法院以与本案相同或相类似理由提起诉讼要求监督“电话退一赔十”,至今有上百起案件管理局监督。


法院认为,涉案酒水为进口食品,其中有两瓶酒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规定具备中文标签 ,小龙要求退还该款酒水货款,法院予以支持。


还有一瓶酒虽有中文标签,但仅记载配料表、类别、原产地、酒精度、经销商、地址、净含量,未杭州市按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载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该中文标签标注内容杭州市不符合法律规定,小龙要求退还该部分货款,法院亦予以支持。


至于小龙买了3杯并连同酒瓶打包走的酒,虽无相关检验检疫证明,可能存在一定安管理局全风险。但酒吧出售的是三杯酒,是连同开封酒瓶打包带走,不排除已被小龙实际饮用的可能,即便小龙可以原物返还,对此也难以证明。如今小龙未能举证证明身体受到损害,因此法院对小龙要求退还该部分货款的诉请,不予支持杭州。


同时,小龙近年在全国各地以类似购物提起索赔的案件达上百件,他对案涉酒水可能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情形应是明知,小龙以打假为目的购买酒水,并非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消费者”,他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受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关于惩罚性赔偿规则的保护,因此对小龙“赔十”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西湖法院判决,酒吧在本判决生效电话之日起十日内向小李退回货款14240元,小龙市场应同时退还在酒吧处买的3瓶日本进口酒,驳回小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其实市场小龙一共来西湖法院告了4家酒吧,他在不同酒吧均购买约1万元的酒水后,用同样的“套路”来诉请杭州退一赔十。上面这个案件和另一个案件经审理后,都判决仅支持退款退货,不支持“赔十”。


后小龙不监督管理服这两个案件的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均维持原判。如此一来,另外两个未判决的紧急通知案件,小龙均选择了撤诉。


承办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法官发出司法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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