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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高新专项审计公司电话(高新技术专项审计报告)


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审核考生


今年27岁的肖某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市东城区人事考试中心考务管理人员,张某是北京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校市场营销部职员。


一审判决书认定,肖某于2016年6月电话至2017年9月间,伙同张某及李某(已判刑),先后多次接受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电话(已判刑)的请托,在9次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过程中,利用其在北京市东城区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试报名资格审核确认的职务便利,违规将3800余专项名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予以审核通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通过张某多次报告收受陈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03万余元,其中肖某个人实东城得49万元,张某个人实得54万余元。


违规报名考生成绩均无效


据了解,肖某是2017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系列中级考试、高级工程师考试、二级建造师、一级建造师考试的资格审核工作人员。陈某公司专门为不符合国家相关考试报名条件的考生代报名,每名考生收取代报名费1300元至1600元不等。


2016高新年春,陈某得知张某认识考试中心的人,就找到他,称有一些学员去不了现场参加资格审核,问能否找人报名,可以按每人二三百元给一些费用。张某遂找到肖某,对方一口答应。当年7月,肖某公司把一级建造师考试中不符高新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都通过了审核。此后,张某多次通过肖某帮陈某提供的考生违规报名,事后均获得好处费。案发后,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出具的关于一级消防工程师等8项全国资格考试违规报名通过审核人员处理情况的报告证明,考试中心对违规人员资格复审,作出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处理(包括证书无效)的决定。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肖某身为国家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审计他人牟取利益,且数额巨大;同时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张某利用肖某审计的职务东城便利,与肖某内高新技术外勾结,相互配合参与上述行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专项应予数罪并罚。


鉴于肖某有自首情节,且已退缴全部赃款,张某能够如实供述并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对二人从轻处罚。最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3报告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张某4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1年,决定执行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判决后,二被告人上诉要求从轻处罚。北京市二中院认为,一审定高新技术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据此,裁定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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