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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业公司经营范围(黑龙江省直物业管理中心)



啥情况下可以组建物管会?


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物业管理的;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的;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后仍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应当依法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自行管理的除外。


符合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黑龙江应当自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公告公示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管会成员啥要求?


征求意见稿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组建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村)民委省直员会代表、业主代表等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占成员总人数半数以上,成员中应当有中国共产党党员。其中,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中的业主代表要符合物业管理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依法交纳物业费用中心和维修资金;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等条件。


此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选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推荐。业主代表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小区业主联名推荐或者业主自荐。联名业主人数应当不少于10名,并经被推荐人选本人签字同意;公司业主自荐应当征得不少于10名其他业主签字同意。每名业主只能推选一名业主代表。房屋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区域,居(村)民委物业员会可划黑龙江省分若干区域组织业主联名推荐或者业主自荐,联名业主人数或者业主自荐同意人数应符合前款规定。


物管会都管啥,带来哪些新变化?


征求意见稿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其中包括13项内容。


(一)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三)组织业主依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代表业主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四)拟定物业经营范围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五)组织维修资金的使用以及维修资金的补交、续交;


(六)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省直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用;


(七)组织业主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八)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九)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每年公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交纳的物业费用情况;


(十)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经营范围生的纠纷公司;


(十一)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执法管理工作;


(十二)配合、支持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十三)业主大会中心或者业主共同决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


征求意见稿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津贴、聘用人员报酬、工作经费、聘请第三方机构费用等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结合实际提出申请,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相关费用可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或由全体业主按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共同分摊,另行交纳。相关收支情况应在物物业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公示期不少于10日。


此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征求意见反馈: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5月15日至6月15日


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至:哈尔滨市道里区景江西路888号,黑龙江省住房和黑龙江省城乡建设厅房地产黑龙江市场监管处,王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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