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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要交税吗(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要交税吗)


一、法人股东


对于法人股东来说,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政策依据


① 国税函(2010)7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二、个人股东


1、上市公司或已挂牌新三板企业


个人股东取得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不征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① 国税发(1997)19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 国税函〔1998〕289号《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个人股东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2、非上市公司或未挂牌新三板企业


(1)个人取得非上市或未挂牌新三板企业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次缴纳个税确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计划在5年内分期缴纳


(2)个人股东取得非上市或未挂牌新三板企业的其他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3)税率: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① 财税〔2015〕116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3、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政策依据


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文《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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