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资质代办 >

嫖娼处罚(转账抓嫖被传唤不承认让走了)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0月22日消息(记者李兆娣)10月21日,“平安北京朝阳”官方微博发布案情通报称:近日,朝阳公安分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朝阳某小区卖淫嫖娼。对此,警方依法开展调查,将卖淫违法人员陈某卉(女,29岁),嫖娼违法人员李某迪(男,39岁)查获。经审查,上述人员对违法事被实供认抓嫖不讳,目前均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卖淫嫖娼行为如何处罚?会涉嫌犯罪吗?和自由恋爱关系如何区分?拒付嫖资构成诈骗犯罪吗?就卖淫嫖娼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婉婷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小溪。


央广网:关于嫖娼行为的处罚规定如何?


付婉婷: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非法性关系的一种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央广网:嫖娼行为会涉嫌构成犯罪吗?


付婉婷:我国刑法专门设有“组织、强处罚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节,对卖淫相关行为有严厉处罚,主要打击的是处罚卖淫一方的行为。在我国,嫖娼行为通常不构成犯罪,但如有下列情形的,可能涉嫌其他犯罪:


(一)如果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不承认、嫖娼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涉嫌构成传播性病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如果在卖淫嫖娼嫖娼过程中行为人存在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其他手段侵犯妇女性自主权的行为,则可能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如果嫖娼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传唤罚。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没有违背幼女意愿,且行为人不明知对方真实年龄。


(四)如果嫖娼行为涉及多人且有未成年人,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的聚众淫乱罪,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嫖娼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央广网:拒付嫖资构成诈骗犯罪吗?


付婉婷:这个问题还存在较大的转账理论争议,但我国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卖淫嫖娼缔结的“合同行为”自然无效。因此,在我国嫖资不受民法保护,司法实务中也尚未以财产犯罪追究拒付嫖资者的责任。


央广走了网:如何认定嫖娼行为?


张小溪:因为嫖娼行为通常有隐蔽性和私密性,认定嫖娼的证据往往难以搜集,因此,嫖娼这类违法行为往往是现场抓获。认定嫖娼行为的证据通常包括言词证据和其他证据。


言词证据包括嫖娼和卖淫不承认两方行为人的陈述以及办案民警的抓获记录,现场办案民警的证言。


对于行为人自称恋爱关系而否认卖淫嫖娼的情形,通常是通过办案人员分别讯问等方式判断双方陈述的真实性。


其他证据则主要是指遗留在现场、证明发生了性关系的物证,以及证明存在金钱或财物交易的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央广网:警察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程序怎么走?


张小溪:首先,公安机关发现卖淫、嫖娼的,可以通过当场口头传唤或者使用《传唤证》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其次,公安民警对经传唤至公安机关的卖淫嫖娼嫌疑人,应及时讯问、查证,但讯问查证的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被经讯问、查证,有证据证明一方是以营利为目的,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以及另一方是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可让以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


再者,认定为卖淫嫖娼的,公安机关必须强制卖淫嫖娼人员检查性病,以调查和区别卖淫嫖娼人员是否涉嫌“传播性病罪”。


最后,公安机关依法认定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决定处以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且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抓嫖属。让


央广网:嫖娼被拘会留下哪些影响?


张小溪:因嫖娼被采取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不属于刑事犯罪前科,不会留犯罪记录的案底,但是,被行政拘留的记录会在公安机关留存,如若需要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则会有显示,对日转账后就业可能存在负面影响。


法律处罚之外,演艺传唤人员违反行业自律规范卖淫嫖娼,还将面临严厉的行业抵制及公众道德谴责。


根据今年2月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演艺人员不得出现“违背伦理道德或者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对违反者,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可以采取的自律惩戒措施包括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取消相关评比走了资格,还可以实施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甚至“跨行业联合惩戒”,俗称“封杀”。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