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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可以虚报吗(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可依法)


被告人于某某。


被告人孙某某。


本案现已审理记时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某某商量合伙出资成立一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注册资本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登记,其中于某某认缴注册资本300万元,孙某某认缴注册资本200万元。依法


于某某、孙虚报某某均没有注册资金,为了使“某某发展有限公司”能够顺利取得忠县虚报工商公司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于某某、孙某某共谋通过支付一定的代办费用,委托代办公司“解决”出资问题,并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后二人在并未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况下,通过代办公司在重庆市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骗取到“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有限责任业执照。


之后记时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忠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吗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作了如实供述。

办理

本院可以认为:被告人于依法某某、孙某某申请公司登记时,欺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未实缴任何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取得公司登记,虚报资本数额巨大,根办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之规定,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被告人孙某某自首,适用刑法第六有限责任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悔罪,自愿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可以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吗实,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登记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注册资本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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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公司单位可依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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