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小军未作答辩。
该汽车销售公司公司于2019年1月9日设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黄浦及法定代表人为小军。2019年9月16日,该公司发布注销了注销公告,公告日期为2019年9月16日至10月31日。
2019年12月9要多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司清算小组已将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完毕,清算报黄浦告已经股东会确认,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该股东会决议有小军签名。
同少钱日,该公司申请进行注销登记,其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中登记的注销原因为决议注销,债权债务清理情况为已清理完毕。广注销州市黄埔区市场监代办督管理局于该日决定准予该公司的注销登记。公司
清算组应将解散清算事宜书找人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王桂江作为案件的经办法官表示,本案系清算责任纠纷,找人争议焦点在于小军作为清算组成员是要多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清算义多少务。
根据另案查明的事实代办,该公司对于经营期间与小周存在该多少债权债务应是知悉的。小军在明知存在该债权的情况下,并未将公司少钱的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小周并进行清偿,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