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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甲供材包括哪些材料)


按定额结算的甲供材比实际领用的数额大,该节约部分的应当归承包人所有还是发包人所有?


《马楠讲造价实战篇09》


案例介绍:


2009年1月4日,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将位于四川省德阳市某银座工程的土建、水电安装、装饰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施工。”


合同价款为88928760元,合同价款及调整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甲供,调整方法以承发包人双方共同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定价作为合同价款调整依据并结合调整条件进行调整,执行现行《四川省建设工程2000计价定额》以及配套文件进行调整。


后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补充合同》,约定:“材本工程类别为一类,工程取哪些费按照四川省2000年定额及配套收费标准有关文件,工程取费按照三级2档取费。”


合同中还约定:“本工程所用的钢材及商品混凝土由发包人采购供应。凡甲供材料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都应建立完备的领发台账,每月核对;甲供材料承包人按定额消耗量结算,节约部分按照发包人实际采购价计价结算。无论何种供材方式,承包人不向发包人计取采管费。”


在结算时因无法从“节约部分按照发包人实际采购价计价结算”的文字表述,明确该节约部分如何处理,遂发生争议;



审计观点


本工程结算由发包人委托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审核实际报价。


2012年9月3日鉴定机构出具了《工程报告书》。


该报告书中的《定案表》载明:“该工程结算送审金额为139937800.21元,审定金额为98818883元(含总包服务费65万元),审减金额为41118916元,此造价包含土建甲供材料,安哪些装甲供材料未进总包结算造价”


《定案表》经承包人、发包人及鉴定机构盖章确认,该报告书中的《单项材料价差调整表》中记载:“钢材单价统一为4241元/吨,商混凝土单价统一为365元/立方米”。


2014年9月5日,在法院组织质证中鉴定机构审计人员陈述:“甲供材的“计算方式就是按定额消耗量结算”;“在市场上这种情况,以定额计算比实际要高,施工单位肯定会节约一部分,关于节约部分的分配问题要根据双方合同来定””。



发包人观点


一审法院在认定甲供材料的数包括额上错误,导致总工程款计算错误,审定造价98818883元中包含土建甲供材料35363800元,该金额经承材料包人发包人及材料供应商三方核对后确定。


《建设工程补充合同》上约定了甲供材料由承包人按定额消耗量结算,而甲供材料可能与材实际采购的材料有节约部分,该部分节约归发包人。


承包人观点


(1)甲供材料数量有双方签字认可的《甲供材料核对表》,该表上有发包人材料负责人王磊签字“经审核以上供货数量属实”


(2)甲供材料实际领用量 审核单价计包括算=34725370元。



法院判决


关于甲供材料金额的认定。发包人上诉主张甲供材料应当按照审计单位出具的《工程省建四公司结算审计汇总表》上确定的35363800元扣除,承包人辩称应按照《甲供材料核对表》上确定的34725370元扣除。


法院认为在建设工程中,甲供材料按照定额消耗量计算一般比实际用量大,其差额即为节约部分。


《建设工程补充合同》约定:“甲供材料承包人按定额材料消耗量结算,节约部分按发包人实际采购价计价结算”,上述约定明确了甲供材料及节约部分的结算方式,但对节约部分应由哪方享有并未进行明确约定。


各方对《甲供材料核对表》真实性均无异议,虽然发包人认为该表中确认甲供材料供货数量属实≠总金额损失,发包人不认可该表计算的甲供材料金额;


但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异议成立,所以发包人主张甲供材料未35363800元的要求不予支持;



马楠分享


此案例中的合同价款为8892甲供万元非固定总价,此案例计价方式为可调价。


通常意义的可调价即为按照定额结算。


从双方约定“以施工图预算、定价作为合同价款”可推论出8892万元的工程量即依据施工图和计算得出。


需说明按定额计算包括两种含义:


(1)定额文件本身包括了基价,可用于直接计算工程造价;


(2)定额文件本身只包括消耗量,需要约定采用市场价或信息价,或其他价格计算工程造价。


工程类别决定了取费时适用不同的费率,双方应约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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