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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包括什么(加计抵减进项大于销项)

今天,我们从一个例题开始讨论这个话题:




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是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2020年1月至11月累计利润总额为260万元加计,2020年12月份以银行存款收取设计费价税合计1060万元,支付的成本费用964万元,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50万元。除此之外,当年度从业人数186人大于,资产总额4500万元,假设无其他业务,且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请做2020年12月份会计分录,计算的利润总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为简化叙述,假设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包括制度,不考虑其他未涉及事项、结转利润以及利润分配的会计分录)。




1、取得设计费收入


借:银行存款1060抵减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60




2、支付的成本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964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


  贷:银行存款1014




3、月末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结转,销的项税额60-进项税额50=1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加计0




以上属于正常业务的会计处理,因为甲公司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属于现代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计服务范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公告(2019)39号)第七条“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税额服务业纳税人按税额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具体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也就是说甲公什么司可以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优惠政策,通常在12月末还需要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什么5


  贷:营业外收入5




由此计算:2020年度利润总额=1月至11月累计利润260 12月收入1000-12月成本费用964 营业外收入5=301万元,由于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也是301万元。


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301*25%=75.25万元。


我们看到如果没有这个加计抵减的增值税优惠,那么企业的应税所得为301-5=2包括96万元,再结合企业资产、从业人数等指标,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大于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征优惠,该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文件所规定的减征描述,我们参照工资薪金个可加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格式整销项理列示如下:


(可计点击图片后放大查看)




注:表中“以内”含本数。


那么2020年应交企业所得税=296*10%-5=24.6万元,较前面少交企业所得税75.25-24.6=50进项.65万元,那么能否达到这种效果呢?答案是可以的


按照《财政部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的规定企业应该进项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抵减—可加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会计上在实际抵减时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上没有特别规定,一般按照会计核算收入确认。


因此前面在2020年12月末作抵减应纳销项税额的分录是不恰当的,与财政部加计抵减业务的解读不一致。因此,2020年度企业利润总额以及应税所得就是296万元,名正言顺的享受财税2019年13号公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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