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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可否成为一人公司(有限合伙企业不能设立一人公司)


一、法律不能依据


1、个体工商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的定义】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公司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六条【债务承担规则】个体工商户的债成为务:


1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2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3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不具备法人公司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及类型】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无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的清算】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3、一人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一个股东,具有完全法人资格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设立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一人,存在许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与公司财产无法分清的事实,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公司股东以此逃避债务,《公司法》第63条专门针对一人公司因财产混同而导致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作了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


1.公司营业场所、主要设备与一人股东的营业场所或居所等完全同一;


2.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办公设施;


3公司与股东的银行存款账户、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收支核算均未分开,公司无健全财务制度及财务记录;


4公司盈利与股东收益无法区分,公司盈利不按法定程序分配,而是直接作为股东收益为股东所有;


5公司财产被转移用于偿还股东个人债务,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之间可随时转化。




公司法60条、61条、62条分别规定了一人企业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决议书面备置、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实践中法院也多以章程、书面股东决议、财务审计报告作为一人公司举证证明其人格独立与否的“标配”


注意:


对于章程和备置的书面股东决议,因是形式性的、公司内部的文件,即使一人公司股东能够提供,债权人对其真实合伙性也往往予以否认。


财务审计报告,很多一般公司尚目达不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对资金有限、运作模式简单的一人公司来说更难办到,因此在实践中几乎没有一人公司股东能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法院往往以此认定一人公司股东举证不能,判决否认一人公司人格。







二、涉税处理









合伙企业收到合伙人的出资额,是否需要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成为1号)规定,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3.营业账簿;……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一人……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财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三、根据可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因此,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因此,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后自由支配


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后合伙自由支配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人有限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预缴按月或按季。纳税设立年度企业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次年5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个人分红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


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干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财税2000]91


企业所得税清算(单独作为一个年度计算)&经营所得清算(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














三、优缺点









四、热点问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有限告2021年第41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总局 [2021]


对于首可否次发生下列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有限.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2.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博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这个公告的意思是以后没有核定征收了吗?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八条 第七条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第九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x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x应税所得率 财税2000]91号


合伙企业收到了长投分红款扣下个税后直接是不是就可以分别打给合伙个人?


需要并入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不能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个人所得税。


希望对小伙伴儿们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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