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您的描述,对于购买汽车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可以分为两个时间段来处理。
一、免税期间的处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在免税期间企业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由于购入时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因此应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税基础)。
二、恢复征税后的处理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上述第5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三、实务案例解析
【案例-1】假如贵公司在2020年9月购入并办理入户了一辆汽车,含税价30万元,税额3.9万元。暂不考虑其他税费。
假如企业会计折旧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为5%。
如果因为疫情免税的政策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从2021年1月1日恢复征税。
解析:
(一)税务处理
由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税额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故汽车的原值是33.90万元。
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是“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2021年1月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020年有3个月(10月-12月)应按含税计提折旧,加上2021年1月也应按照含税金额计提折旧,实际上有4个月应按含税金额计提折旧。
按照含税金额计提的折旧额=33.90×4×(1-5%)/(5×12)=2.147万元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33.9-2.147)/(1 13%)×13%=3.653万元。
(二)会计处理
1、购进时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汽车 33.9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3.90万元
2、恢复进项税额抵扣时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653万元
贷:固定资产 3.653万元(或借方红字)
说明:进项税额的处理,不影响企业享受固定资产的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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