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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滞纳金是否可以重复收取(税务机关可以加收滞纳金的情况)

一、税款所属期与纳税申报期


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所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或计税期间。


纳税申报期限是根据各个税种的特点确定的,可以分为按期申报纳税和按次申报纳税两种情形。


例如:A公司在2021年10月份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但未进行纳税申报。在进行税收清理后,现在需要进行纳税更正申报,则应该对11月份申报的增值税及附加进行更正申报,但这一行为产生的税款所属期应为2021年10月。


二、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已缴税额


在对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进行纳税更正申报时,可能存在补缴税款的情况。在电子税务局系统中,A100000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在纳税更正申报时是不能进行修改的。那么在第一次纳税申报时,补缴的税款难道就不计入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了吗?难道得重复缴两次吗?


答案当然是否。虽然在申报表上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无法更改,但是在更正申报后,补缴税款时会剔除掉已经缴纳过的税款哟~


例如:A公司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实际应纳税额为5万元,实际已缴纳的税额为3万元,本年应补税2万元。申报期后发现纳税申报数据有误,进行了纳税更正申报,实际应纳税额为8万元,实际已缴纳的税额系统仍显示为3万元,无法修改,本年应补税5万元。但提交后,实际只需补税3(=5-2)万元,不会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三、增值税附加税的税收滞纳金


纳税更正申报后,如果有补缴税额,则会产生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尤其是增值税补缴后,相应的附加税也需要补缴,那么你是不是认为增值税的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都会产生滞纳金呢?


答案是NO!事实上,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一种税金,会产生滞纳金,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属于“费”,不属于税收的范围,所以并不会产生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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