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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是什么意思)

拖了几年的补偿安置还没到位,补偿标准安置费应该怎么算?


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中,之前曾出现过这样的情征地况:征收决定已经作出,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已经转变为国有土地,但是补偿安置还未到位,此事已经过去了几年,周围居民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已经发生了较大的改变,那么此时补偿应该按照国有土地的标准来计算还是应该按照集体土地的标意思准来计算呢?应该以哪个时间点来计算房屋等被征收物的价值呢?


关于补偿计算以安置国有土地为标准还是以集体土地为标准的问题,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补偿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农征地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权利人进行补偿。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其已经在城市生活多年,如果仍然按照农村集体土补偿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将无法保证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而这显然与《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确认的补偿原则相悖。



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时点,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然而,距离征收决定作出已经过去了很长时间,这段时间内房屋等不动产的价值可能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如果仍然以征收决定公意思告的时间来确定房屋价值,显然不能给被征收人有利的、合理的补偿。最是什么高人民法安置院曾在相似的判例中表达了如下观点:“如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时间相距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较远,且不可归责于被征收人的原因……征收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通过重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等方式,弥补被征收人由此可能遭受的损害。”是什么此重新确定的评估时点,如果涉及到诉讼问题,出安置费于对公平原则的考量,一般应当以判决作出时为此重新确定的评估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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