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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有关7天的部分规定

1、源泉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 日内缴入国库,

2、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 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 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 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5、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后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 日内书面提出。

6、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 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7、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8、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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