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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兑现营销费用才不被认定为视同销售

生产厂家想要开拓市场、吸引终端消费者、加大品牌宣传等需求,与渠道商联合开展促销活动,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一般是厂家承担、渠道商承担或者厂家与渠道商共同承担,那么厂家承担的部分费用,如何向渠道商兑现呢?

厂家兑现营销费用的方式较多,主要看促销活动的内容(买赠还是降价)以及与渠道商达成的协议,常见的兑现方式如下:

哪种兑现方式,是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我们先看一下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表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九)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十)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对照上述条款来看,直接补货是典型的增值税视同销售,需要按一定的方法核算视同金额,计算和申报相应的增值税,就多出了一部分的费用支出。

随货搭赠是否属于视同销售呢?随货搭赠是买物赠物的形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对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种较多,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赠送货物的品名、数量的,可统一开具“赠品一批”,同时需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清单》。所以随货搭赠不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单独计算缴纳增值税

预折扣和订单折扣,是降低单次进货的总额,数量不变、降低单价,相当于是商业折扣;发票折扣,是订单总额不变,在开票时的商业折扣,注意要在金额栏显示票折,不是备注栏注明,否则也需要做视同销售。正常的商业折扣,是不需要单独计算增值税,不会产生额外的费用支出。

同样的是促销活动,厂家选择的费用兑现方式不同,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视同销售;开票时,只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视同销售。

兑现方式合理性也不容忽视,比如折扣金额过大,导致单价太低、毛利为负数,也有可能被税务质疑价格不公允。这时突出了业财融合的重要性,财务人员要参与销售政策的制定过程,销售人员要有财务理念,融合共创、赋能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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