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资质代办 >

上海工资支付规定(医疗期工资支付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医疗期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立法,是治理欠薪的利器。《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各地充分发挥《条例》赋予的监管手段和惩处措施,依法查处了一批违反《条例》的案件。


上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依法履行先行清偿农民工工资责任


评析


法规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支付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上海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上海监督。


分包单工资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支付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规定五条


建设单位与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医疗期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