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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企业基本信息表里的行业门类(行业分类有几大类)

企业是否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分析(三)


读了戴律师第(一)篇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文章后,如果觉得适用该款政策从企业目前情况看是有利的,企业也准备着手适用该政策,那就要深入理解有些烧脑的14号公告了。对企业来说,在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时应先判断能否适用14号——在不能适用14号时再去判断适用39号。因为14较39号给出的政策优惠力度更大,但相应的对于适用条件则有所差异,该差异主要体现为一增一减







【一增】


适用主体条件增加,14号文件适用主体范围要小于39号,适用于下图中小圈里所列示类型(具体判断标准,后文打开)。





【一减】


14号具体适用条件减少,完全删除了39号第“1”项要求,这一项要求正是之前分析中吐槽“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企业想要适用不容易的主要原因。










了解了“一增一减”体现在哪里后,我们回到主体判断部分,因为从工作效率角度看如果主体不适合的企业无需再去关注政策具体适用细节。所以首先明确适用主体的标准,并针对企业情况对号入座。




一、14号公告中的小微企业。




1、金融业企业判断标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2、非金融业企业判断标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注1:中型标准以上为大型企业。)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


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3、税务标准: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注2:大中型企业划分在适用特定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时需要使用。)




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注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已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3月25日批准,自2019年3月29日起实施。)



(注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里的《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填写代码)”该列的填写标准同14号政策中行业适用标准。)


(注5:现多业经营是企业常态,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跨行业业务,以14号公告中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举例:某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该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300 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总之,在对企业适用主体判断时,应优先查看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其次查看属于哪个特定行业;走完主体判断流程后再进入到具体政策细节的学习与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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