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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36号文45条(财税[2016]36号全文)






我们通过今天的两个案例来学习一下。


【案例1】S公司向购货单位销售了一批货物,开具了13%的增值税专票,购货方已经勾选抵扣增值税。后来,开票方S公司发生违法行为并且走逃失联,购货方被税务机关通知需要作进项税转出。


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有没有补救办法?


1、善意取得虚开专票的后果


因为购货方与S公司存在真实的交易,发票上的货物数量、金额、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并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S公司提供的专票是虚开的。所以,购货方属于“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票,不以偷税论处。


按有关法规,善意取得的虚开专票,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应该及时转出,以避免国家税款的损失。


2、什么时候可以重新抵扣进项税?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S公司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并且取得S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可以重新抵扣进项税款。


由于开票方S公司已经走逃失联了,没有办法重新取得增值税专票,购货单位暂时无法抵扣进项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0]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3、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怎么办?


根据2018年28号公告,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补开、换开发票过程中,因开票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在本案例中,购货单位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开票方已经走逃失联,无法联系开票方补开发票,所以,可以通过合同、银行付款记录、开票方走逃失联的证明资料,来证明业务真实发生。证据资料获得税务机关认可后,相关成本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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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进货物、服务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发票名称、税号开错或者实际金额发生变动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会联系开票方重新开具发票,但如果开票方已经注销无法开票,购货方该怎么处理呢?


【案例2】S公司向客户单位提供了法律咨询服务,服务费20万元(含税),约定10月底前客户单位一次性付清服务费。


12月,因经营不善S公司完成了工商注销。S公司注销前已完成了所有税种的纳税申报及缴款。直到S公司注销,客户仅支付了60%的服务费12万元。


S公司在11月已全额开具了6%的增值税专票,请问客户单位取得6%专票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吗?


增值税处理:


开票方已申报缴纳增值税


财税36号文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已经到了,此时S公司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了,S公司也及时申报缴纳了增值税。


下游企业可以正常抵扣


两家企业的业务真实发生,上游企业S公司已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下游企业取得6%专票可以全额抵扣,因为增值税的链条是完整的,不存在税收风险。


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客户单位取得了20万增值税发票,属于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万。


但是由于后期剩余40%的服务费8万元不需要支付,应从“应付账款”转为“营业外收入”,这8万元需要正常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案例3】S公司向客户单位提供建筑装修劳务,装修款100万元,发票已经全额开具,后因客户单位经营失联,款项收不到。


分析:装修服务已经提供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100万必须全额申报增值税。


应收账款确认无法收到,需要转为资产损失,收集资料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应收款项确认坏账的主要税收资料:


1、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要提供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4、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的证明;


5、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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