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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租赁增值税填写(钢管租赁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近几年,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城市的建设,建筑设备(包含钢管、扣件、顶丝等)租赁合同纠纷大量涌现。究其背后的原因,笔者认为建筑设备租赁行业作为工程建设物资供应的一环通常与工程款(劳务款)的支付紧密相连,大量纠纷都是因为承租人未及时拿到工程款致使出现拖欠租金的情形。结合笔者所办理过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现提出如下几点思考,供读者探讨交流。


一、关于租赁合同的定义及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即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租赁物,主要权利是收取租金及到期收回租赁物。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约支付租金,主要权利是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二、关于建筑设备物资租赁合同主要条款


(一)租赁费的计算标准及租赁物丢失的赔偿标准


在建筑设备物资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费的计算标准往往有着明确的约定,但实践中经常遇到双方未对租赁物丢失赔偿标准进行约定的情形。因为建筑设备物资租赁中,租赁物往往是钢管、扣件、顶丝、套筒等比较零散的不特定物,在施工过程中极易丢失,如果合同双方未对租赁物丢失赔偿进行约定,在诉讼时很难证明租赁物的价值,增加诉讼难度。笔者建议在订立合同时,务必要将赔偿标准列入合同,避免不利的结果出现。


(二)租金的结算及支付


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中,出租人首先要达到的目的就是赚取租金收益,所以在合同中务必明确租金的结算周期及支付时间。对于结算周期,笔者建议一月一结算,双方形成正式的结算单据,并由双方有权人员签字或者盖章予以确认。如果是签字,笔者建议在物资租赁合同中指定双方办理结算人员并留下结算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所有的结算单据都由合同指定的人员签字,避免后期出现承租人不认可结算协议效力的情形。


对于租金的支付时间,可由双方自行约定,但应避免将租金的支付与工程进度挂钩的情形,原因很简单:出租人根本无法掌握工程进度。


(三)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设置


还有部分案件是直接按照所有欠付金额的一定百分比计算违约金,如此约定的好处是计算方便,法官一看便十分明了,不利的地方是违约金数额往往是固定的。对此,笔者建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即可,该条款并非最重要的条款。


(三)关于出库单、入库单


出库单、入库单作为建筑物资租赁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主张租赁物及要求返还物资、支付物资丢失赔偿款的关键证据。对于如此重要的书面证据,务必要谨慎对待。在合同中务必要求承租人指定物资接收人并提供物资接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在货物出库、入库时务必要求指定人员签字,除指定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的签字都可能为后续主张租赁费埋下一颗雷。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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