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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无偿划转资产税收政策理(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给政府是否征税)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相关法律规定与操作实务问题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我国国企改革中的特有制度,是国资整合、企业重组的一种方式与重要工具。对国资管理而言,有利于促进产业调整、理顺管理体制、优化产权配置;对企业而言,能够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优化业务构成。


无偿划转作为国有产权/资产流转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过行政行为对国有资本形成的权益的处分,有别于平等市场主体间的市场化交易行为。我们结合近期办理的国有产权处理相关项目,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规定及实务问题作一梳理。


一、核心法规政策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核心法规政策文件: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2019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其中,前三个文件为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制度性规定,其他文件为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涉财税处理制度。


二、划出方与划入方主体


根据法规政策,以下几类主体可以作为划出方与划入方:


1.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


2.国有一人公司。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3.国有全资企业。即“全部由国有资本形成的企业”。适用前提:划转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国资发产权〔2014〕95号)


上述规定可知:无偿划转的划出和划入双方需为纯国有产权主体,国有控股企业或其他含有非国有成分的企业均不能作为划出或划入一方。此外,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给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


三、划转对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本身未对国有产权作定义,但其制定依据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已被修订),国务院令第378号对国有资产的界定为“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结合《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所称“产权”,可以理解为“股权”。即:国有股权和国有资产的划转都适用该办法关于划转程序、批准程序等规定。


四、类型与程序


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条款规定看,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分为企业主导型(企业申请,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和政府主导型(政府决定)。两种类型适用程序与批准所需材料不同。


(一)由企业申请划转的流程








(二)由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的划转流程


由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特殊划转程序,较一般程序更为简化。通常在履行完毕无偿划转的决定程序后,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并进行税务、工商、国有产权的变更登记。


转自:雨仁矿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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