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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先权及于滞纳金否(税收滞纳金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可在税前扣除是否正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强制执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征、复议前置条件等相关条款都明确规定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税收优先权等情形也适用这一法律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指出: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



自上可知,最高院否决了在破产案件中税收滞纳金属于税收优先权范围的观点,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种冲突与矛盾又如何诠释呢?



腾马公司系大化县税务局管理的纳税人,2018年5月29日经一审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2018年11月7日,一审法院裁定腾马公司破产重整。债权申报过程中,经核实,腾马公司欠缴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各种税款329257062.97元,滞纳金334030264.27元。大化县税务局申报税款债权329257062.97元,滞纳金334030264.27元。管理人审查认定税款235682234.45元,滞纳金334030264.27元,对申报中的税款93574828.52元不予确认,并将滞纳金列入普通债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税款滞纳金是否系优先债权?



在二审判决中,法院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指出大化县税务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以及《税收征管法》为依据主张滞纳金属于优先债权,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以及《税收征管法》中提及的税款优先权仅适用于普通税收征缴程序或者普通诉讼中的执行程序,对于滞纳金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是否应当被认定为优先债权并无明确规定,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确定本案中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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