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为了有效落实通辽市两办《关于依法打击和规制民间借贷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加强民间借贷市场的综合治理,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签订了《关于联合征收民间借贷案件利息收入相关税费备忘录》。市中院副院长李凤玉、市税务局副局长孙宝国出席签字仪式,中院执行局及研究室全体干警、市税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签约仪式。
该涉税协作备忘录的签署,标志着自2019年5月20日以后在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结的民间借贷案件,符合相关税费征收条件的,将依法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3%或6%税率对个人利息或企业利息征收增值税,依法征收城镇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当事人在足额缴纳相应税费后,方能凭完税凭证到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执行款项。
通辽市法院与市税务局通过双方信息共享、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有效整顿民间借贷中的不良行为和不法现象,不仅为国家税收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更是进一步完善了规制与民间借贷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综合治理格局,必将对民间借贷中的不规范问题、国家税收流失问题形成联合管控合力,从而保证国家税收,共同打造风清气正的民间借贷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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