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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调整后的单价(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合同价应该调整吗)

一、合同约定总价款,税率变化,合同总金额不变


(2020)冀01民终5892号


本院认为,《产品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产品销售合同》中约定总价款880000元,上诉人已经支付460000元,尚有420000元未支付,上述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被上诉人请求判令上诉人支付其剩余货款符合双方约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称制造业增值税已由签订合同时的17%调整到13%,调整之后的剩余未开票合同部分合同价款为560170元,上诉人仅需再支付被上诉人货款400170元的上诉理由,经查,《产品销售合同》中双方并未约定价款的税率,亦未约定合同货款随税率变化而变化。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不能成立


二、约定税率后,税率变化,合同总金额不变


(2018)粤03民终22479号


本院认为,关于包含税价的货款是否应当根据税率的调整而调整。2018年4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上诉人塘厦制品厂与被上诉人盛泰华钢材公司的对账单日期分别为2018年1月25日、2018年3月31日、2018年4月30日。本院认为,税率变动属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形,上诉人塘厦制品厂、黄森勇有权根据公平原则申请变更合同。一审判决认定含税货款202570.16元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两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的货款总额为200838.8元(115628.01元 74757.45元 10453.36元)


为避免出现因为税率变化而产生合同金额争议的情况,建议在合同中对涉税条款进行明确:


1.对于卖方来说,可以约定固定总价不变,不因税率降低而降低含税总价。


2.对与买方来说,首先约定不含税价、税率和税额;其次约定不含税价不变,增值税额根据税率变动而变动;最后,合同期内税率下降,如果买方已经付款,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退还因为税率变化而多支付的税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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